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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昌平区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昌平区人民政府2017-11-30 11:11:04

2017年昌平区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环大气〔2016〕8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治理的决策部署,全力做好2017年全区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结合昌平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坚持“整村推动、以减为主、属地负责”,继续在农村地区实施取暖煤改清洁能源、优质燃煤替代、液化石油气下乡、农宅抗震节能、城镇化及拆除违法建设等工程;督促已完成煤改清洁能源的村加强自治管理,确保实现村域范围内“无煤化”;持续推进优质燃煤替代,加大劣质燃煤销售、使用的打击力度,确保实现全区劣质燃煤“无销售、无存放、无使用”的目标。

1.煤改清洁能源工程。实施完成10个镇(街道)62个村“煤改电”整村改造工作;实施完成3个镇(街道)11个村“煤改气”整村改造工作;实施完成全区122个村的村公共服务场所(服务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办公、村(居)民公共活动的场所)煤改清洁能源工作。

2.优质燃煤替代工程。在未实施煤改清洁能源、未拆迁改造的村和社区(除集体供暖村)继续实施优质燃煤替代工程,共涉及14个镇(街道)135个村(社区),保持全区优质燃煤使用全覆盖。

3.农村农宅抗震节能工程。按照市级要求实施完成农宅新建翻建400户;实施完成全区223个村的村属公共服务场所节能保温工程。

4.液化石油气下乡工程。继续实施液化石油气下乡工程。

二、工作措施及补贴政策

实施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村(社区)中具有本村(社区)户籍的农民、散居本村且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农村住户)均可享受相关政策,村(社区)公共服务场所,镇(街道)职能站所也可享受相关政策。

(一)农村“煤改电”

1.电网改造投资建设。昌平供电公司组织实施30个“煤改电”村电力增容工作,农村住户电表以上(含电表)的电力设施改造费用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及电力供应企业共同承担,涉及占地、地上物拆除补偿、道路修复等费用由区财政承担。同时为加快推进平原地区“无煤化”,区新农办组织实施平原地区32个村的外电改造工作,所需投资费用由区财政承担;待改造施工完成后,农村住户电表以上(含电表)的电力设施形成资产移交昌平供电公司统一管理。

2.取暖设备供应管理。积极探索取暖设备后期管护新模式,在特定区域试点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煤改电”工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引入社会资金(供货商、服务商或投资公司),先行投资开展“煤改电”取暖设备供应与后期管护工程,由区财政按年度付费,缓解区财政资金压力。

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15家空气源热泵、1家蓄能式电暖器供应企业,属地镇(街道)按照相对集中、一村一品的原则选定供应企业,并组织实施村庄“煤改电”。鼓励使用能效较高的空气源热泵,原则上不支持推广使用蓄能式电暖器,如有特殊要求使用的,农村住户需签订使用承诺。

3.补贴政策。实施峰谷电价补贴,完成取暖“煤改电”的农村住户执行城市核心区峰谷电价政策,享受谷段电价优惠的时间为当日21:00至次日6:00,由市、区财政按0.1元/度分别进行补贴,补贴用电限额1个供暖季(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每户不超过(谷段电量)1万度。实施取暖设备补贴,每户安装取暖设备额定不超过9千瓦,设备总价的90%由市、区财政共同进行补贴,其中空气源热泵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24200元(含户表以下线路及末端改造补贴),蓄能式电暖器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8000元(含户表以下线路)。

(二)农村“煤改气”

1.天然气管网投资建设。农村地区天然气管网中压管线及调压箱(即入村前工程及设备)由燃气公司承担,入村工程所涉及的燃气调压箱、LNG(液化天然气)气站的建设用地由属地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协调并无偿提供使用,涉及占地、地上物拆除补偿、道路修复等费用由区财政承担。天然气管网、LNG(液化天然气)气站的村内管线(气站到农村住户燃气表之间)建设等费用,由燃气公司承担70%,市级财政承担30%。

2.取暖设备供应管理。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1家取暖设备供应企业,供货为冷凝式采暖炉。属地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村庄“煤改气”,由农村住户自行选定采暖炉型号。对于村属公共服务场所煤改清洁能源工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3家LNG(液化天然气)小型气站供气企业,由属地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3.补贴政策。实施采暖设备补贴,每户燃气表以下设备(包括室内管线、灶具、壁挂取暖炉、报警阀)由市、区财政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5000元。实施用气补贴,采用LNG(液化天然气)取暖的农村住户,供气企业按照不高于管网天然气价格向农村住户收取费用,超出部分由市、区财政进行补贴,其中市级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1300元/户。

(三)优质燃煤替代

1.优质燃煤供应管理。全区换煤采用符合北京市强制性地方标准《低硫煤及制品》(DB11/097—2014)的煤炭及制品(含兰炭煤及制品)。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4家优质燃煤供应企业,负责全区优质燃煤供应工作。为保障优质燃煤企业连续供应和稳定燃煤价格,中标企业供应期限为2017—2019年供暖季。区质监局要加强对煤炭生产领域监督检查,确保燃煤质量可靠。供应企业要严格落实优质燃煤供应标准,在供应到镇(街道)之前进行检测把关,确保质量合格。

2.优质燃煤配送体系。建立从优质燃煤供应企业到镇(街道)燃煤存储点的配送体系,优质燃煤从存储点到村、到户的配送工作由各镇(街道)负责;各镇(街道)应自行选定3—5个燃煤存储点。

3.补贴政策。优质燃煤用户购买价格450元/吨,超出部分由市、区财政进行补贴;优质燃煤配送费用50元/吨、燃煤存储点管理费用(每销售1吨补贴10元)由区财政承担。列入拆迁改造村庄未更换燃煤炉具的农户,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优质燃煤替代及炉具改造工作,享受政府优质燃煤替代补贴政策。

(四)企业及设施农业煤改清洁能源

切实做好农村地区工业大院、工业小区内企业清洁能源改造,区环保局和区经济信息化委共同牵头,负责推进企业燃煤锅炉改清洁能源工作,努力实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基本清零,对于企业燃煤锅炉排放超标和环保设施不正常使用等违法行为由区环保局严格查处。同时做好农村地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地区的个体工商户清洁能源改造,对存在违规用地、超标排污、证照不全、质量安全等问题的“小散乱污”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依法依规开展专项取缔行动,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等措施,确保“小散乱污”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整改到位,区环保局、区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与各镇(街道)共同监督实施。

对于设施农业煤改清洁能源工作,由区农业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市、区财政各承担设备购置费用的20%进行补贴;其他农业设施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由企业自主进行,由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加强监督检查。

(五)昌平中心城区无煤化

全力推进昌平中心城区“无煤化”工程,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压减城北街道城中村燃煤使用量。2017年对松园村实施集中供暖;对一街、二街、六街、朝凤庵村和三街部分平房区实施“煤改电”工程,部分集中小区接入市政供热管网;对西关行政村的大宅、新村、槐树巷实施“煤改气”工程,大三尖实施“煤改电”工程;五街、八街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昌平中心城区涉及集中供暖项目由北京永安热力有限公司实施,煤改清洁能源项目由区新农办实施。同时做好城北街道范围内企业的清洁能源改造工作。

(六)农村地区公共服务单位煤改清洁能源

农村地区分布的市属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由区环保局督促落实。区属派驻职能站所全部实施煤改清洁能源工作,由所属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改造燃煤锅炉1蒸吨及以上,市、区财政按照13万元/蒸吨分别进行补贴;改造燃煤锅炉1蒸吨以下,市、区财政按照实际蒸吨数×26万元共同进行补贴;镇(街道)公益性服务部门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补贴标准参照区属派驻职能站所。

实施煤改清洁能源的村公共服务场所,市、区财政按照实际改造费用进行补贴,每村最高不超过15万元,超出部分由镇(街道)、村两级自行承担。未列入煤改清洁能源范畴的村公共服务场所取暖必须使用优质燃煤,享受相关政策。

(七)农村农宅抗震节能工程

农村农宅新建翻建抗震节能工程,由区新农办统筹协调,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八)城镇化建设

根据区政府工作安排,继续实施城市化改造、拆除违法建设等工程,年终按实际回迁安置的农村住户数量和拆除违法建设面积统计减煤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成立由区长任组长的2017年昌平区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区工作落实;成员单位包括各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新农办,负责综合协调及方案制定等工作,同时负责聘请中国节能协会对全区“煤改清洁能源”工作进行全程咨询、指导。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开展“强党性、敢担当、出实效”主题活动,担当作为、认真履职,将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早做准备,提前部署,完善措施,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

(二)明确目标,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要结合落实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年度考核指标,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全力推进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各项工作,切实压减农村地区燃煤总量。区新农办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要结合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统筹测算所需资金,及时落实相关补贴政策;要于4月底前完成“煤改电”、“煤改气”相关设备、工程及优质燃煤供应等方面的招标工作,9月底前完成电力、燃气配套设施建设年度计划,10月底前完成取暖设备安装工作,确保户户有存煤。

(三)精心组织,完善服务。各镇(街道)要组织中标企业对产品进行宣传、展示,7月底前完成农户订购燃煤统计工作;区新农办要督促供应企业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设立服务热线,24小时专人值守,及时上门解决农户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农村住户正常使用取暖设备。

(四)督查考核,确保实效。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区新农办要将农村地区“减煤换煤”工作纳入重点监察和绩效考核范围,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问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发挥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将“减煤换煤”工作纳入区委、区政府对各部门、各镇(街道)绩效管理范围。

(五)严格监督,控制散煤。各镇(街道)是监督控制燃煤使用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统筹有关执法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坚决杜绝本辖区内出现劣质燃煤,杜绝已完成煤改清洁能源的村出现反弹使用燃煤的现象;要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加强村庄管理,完成煤改清洁能源的村应严禁燃煤进村,确保村域范围内“无煤化”,未实施煤改清洁能源的村严禁劣质燃煤进村使用,确保村域优质燃煤全覆盖。区质监局要加大燃煤质量的监督工作,对供应企业定期进行监督抽查。相关执法部门要研究制定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劣质燃煤的监督控制措施,持续开展暗查、暗访行动,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

(六)加大宣传,全民参与。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要要继续加强政策解读,让农村住户全面知晓使用优质燃煤、“煤改电”、“煤改气”的优惠政策,了解使用清洁能源的优越性,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支持、自觉参与“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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