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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黄山市文峰路以东(三江口、外边溪)地块棚改项目即将征收(附补偿方案)

来源: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2017-11-17 09:35:20

文峰路以东(三江口、外边溪)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实施文峰路以东(三江口、外边溪)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经研究,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黄山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黄政秘〔2012〕33号)、《黄山市屯溪区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黄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黄山市屯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征收目的:文峰路以东(三江口、外边溪)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征收范围:具体详见该地块上公示的《规划红线图》,不含集体土地上房屋。

四、征收主体: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

五、征收部门:黄山市屯溪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六、实施单位:黄山市屯溪区阳湖镇人民政府。

七、补偿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装修附属物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补偿办法见《文峰路以东(三江口、外边溪)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八、征收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

九、签约期限:签约期限自2017年12月17日至2018年3月18日止。

十、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其它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屯溪区人民政府按照《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标准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屯溪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在此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条例》和《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违规行为,都有权向黄山市屯溪区房屋征收管理局、黄山市屯溪区监察局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2596396 2596133

附件:《文峰路以东(三江口、外边溪)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7日

 

第一条 征收目的和制定依据

为实施文峰路以东(三江口、外边溪)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文峰路以东(三江口、外边溪)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黄山市人民政府《黄山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和《黄山市屯溪区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

文峰路以东(三江口、外边溪)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为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黄山市屯溪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征收实施单位为黄山市屯溪区阳湖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

具体详见该地块上公示的《规划红线图》,不含集体土地上房屋。

第四条 评估机构的选定

征收决定公布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的参选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如协商不成,则通过公开投票的方法,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选定评估机构,参与投票户数未过半的,采取抽签或摇号方式选定。投票、抽签、摇号过程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第五条 征收补偿方式和内容

征收人提供货币化安置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供被征收人(产权人)选择,如下:

选择补偿方式一:货币化安置方式

货币化安置(以下称货币化安置)包括政府组织购买和直接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安置方式由棚户区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一)政府组织购买方式

征收部门将应支付的补偿安置款以购房券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凭购房券在政府组织搭建的房源信息平台(以下称信息平台)选择购买商品住房或政府建设的安置房进行安置的方式。

1.购房券票面价值的确定

购房券是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

①住宅房屋购房券票面金额由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3倍、搬迁费和附属设施补偿费、按期签约资金奖励、按期签约面积奖励和按期搬迁奖励组成。

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计入购房券票面金额,由征收部门另行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2个月计算。

②产权性质为商业房屋的购房券票面金额由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2倍、搬迁费和附属设施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按时签约和按时搬迁奖励组成。

2.购房券价值组成部分补偿标准

①房屋价值补偿:按房地产市场价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②装修附属物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③搬迁补助费:确定补偿标准如下:

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10元/㎡(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进行补助;住宅搬迁补助费按2次进行计算。

产权性质为非住宅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4元/㎡一次性计算补助,如有重型机械,搬迁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④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如下:

房屋产权性质为商业用房的,符合《黄山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黄政秘〔2012〕33号)规定的,经营者持有效工商执照且依法纳税的,选择货币补偿按照经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费用)的5%给予一次性补偿。

房屋产权性质为经营生产、加工等用房的,经营者有工商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不包括装修、装潢等费用)的2%给予一次性补偿。

房屋产权性质办公、仓储等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费用)的1%给予一次性补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⑤住宅房屋按期签约面积奖励:征收部门发布签约公告后90天内签订协议的,给予5平方米按期签约面积奖励,该增加部分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1.3倍计算后计入购房券票面金额。

⑥按时签约资金奖励:征收部门发布签约公告后第1天至第60天签订协议的,给予按期签约奖,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60元/㎡奖励结算(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计);第61天至第85天之内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元/㎡奖励结算(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计);第86天至第90天之内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元/㎡奖励结算(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超过90天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⑦按期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并交验房的,给予按期搬迁奖,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元/㎡奖励结算(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计)。未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不予奖励。

以上⑥、⑦两项奖励每户按被征收合法面积据实计算,但总额上限为2万元。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

3.临时安置补助费

标准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0元/㎡给予补偿(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

4.购房程序

①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签署和确认购房券文本;

②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领取搬迁证明和购房券;

③被征收人在信息平台自主选择安置房源,持购房券、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安置房的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④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安置房的建设单位与征收部门办理购房券结算相关业务。

5.购房券使用范围和条件

被征收人选择政府组织购买方式购买的住房及配套的储藏室、车库(位),可用购房券抵付购房款,购房价格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安置房的建设单位自行协商。用购房券在房源信息平台上购买商品房的,不得低于购房券票面金额的80%。

被征收人用购房券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安置房的建设单位先行垫付给被征收人。

6.购房券使用时效

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应完成购房手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购房券自动失效,被征收人只能按本方案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7.购房券使用权限

购房券只能用于被征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购房使用,不得提现、转让、赠与。

(二)直接货币补偿方式

直接货币补偿是指征收部门将补偿资金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在市场(不含信息平台内)购买、租赁住房或其他支出的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价值确定

①征收产权性质为住宅房屋的,支付给被征收人的补偿资金包括被征收房屋加上按期签约奖励面积市场评估价的1.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和附属设施补偿费、按期签约资金奖励和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领取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资金后,被征收人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也可申请保障性住房予以安置。

被征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使用补偿资金在中心城区(屯溪区和经开区)自行购买信息平台以外房屋,含平台外新建商品房(现房、期房)和二手房且购房总款不低于补偿资金80%的,完成交易后凭相关要件到征收部门办理购房奖励认证和拨付手续,其中若被征收户购买新建商品现房和二手房的,完成交易后需向房屋征部门提供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和已完成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资料;若被征收人购买期房的,完成交易后需向征收部门提供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买卖合同。

若被征收人购买新建商品房(现房、期房)的,奖励金额为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若购买二手房的,奖励金额为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5%。

②征收产权性质为非住宅房屋的,支付给被征收人的补偿资金包括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和附属设施补偿费、按时签约和按时搬迁奖励。

其中,产权性质为商业用房的,被征收人使用补偿资金在中心城区(屯溪区和经开区)自行购买信息平台以外房屋且购房总款不低于补偿资金80%的,完成交易后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和已完成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资料等到征收部门办理购房奖励款认证和拨付手续。非住宅房屋奖励金额为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

③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而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房屋,按《黄山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2.直接货币补偿各项内容补偿标准

房屋评估价值补偿、装修附属物补偿、搬迁费补助、过渡费补助、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按期签约资金奖励和按期搬迁奖励标准和政府组织购买方式相同。按期签约面积奖励按该部分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价1.1倍计算。

3.自行购买信息平台之外住房的操作流程

①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②征收部门按直接货币补偿方式先期支付被征收人补偿资金;

③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领取临时安置补偿费;

④被征收人在中心城区(屯溪区和经开区)自行购买信息平台以外住房,完成交易后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和已完成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资料等到征收部门办理购房奖励款认证和拨付手续。

4.自行购买信息平台之外住房的时限

被征收人使用直接货币补偿资金自行购买信息平台以外住房的,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应完成购房手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购房奖励政策自动失效。

(三)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

此次征收对于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住房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个人取得的货币补偿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选择补偿方式二 :产权调换方式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地点在草市花园、小练花园和茶香苑二期。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和产权调换结算方式如下:

1、被征收房屋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搬迁补助费和附属设施补偿费、按期签约资金奖励和按期搬迁奖励组成(该方式不再享受按期签约面积奖励)。补偿标准和货币化补偿方式相同。

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按4个月计算,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安置面积10元/㎡/月给予补偿(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

2、产权调换价值结算方式

①按房屋面积相近原则调换增加的面积部分,以及由于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小和安置房套型因素,允许适量扩大至相应户型安置,对安置房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5㎡以内的部分按成本价计算,超过5㎡以上至20㎡范围内的(每户仅限一套安置房),允许按市场优惠价购买,但每户总扩大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

②从一级地段到二级地段或二级地段到三级地段(以此类推)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增加15%返还产权调换面积,调换后增加的面积不再计算产权调换差价。

③被征收住宅安置在高层楼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返还产权调换面积,该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再计算产权调换差价

④被征收合法房屋安置面积超过相应安置房面积的,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3、商业用房产权调换方式

如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商业用房,可选择房源信息平台内商业用房进行产权调换。其结算方式按被征收商业用房评估价与被调换商业用房评估价直接进行结算,互相找补差价。

第六条 被征收人也可选择政府组织购买方式,领取购房券后购买以上产权调换安置区房源,购房流程和结算方式按政府组织购买方式执行。

第七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享受按期签约面积奖励后,建筑面积小于54m2,且被征收人(包括共同居住家庭人员)在屯溪区内无其它住房并属生活困难户的:

(一)若被征收人选择政府组织购买方式。在享受按期签约面积奖励后,被征收房屋不足54平方米部分,予以补齐至54平方米,补齐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1.3倍计算后计入购房券票面金额。

(二)若被征收人选择直接货币补偿方式。

①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资金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和附属设施补偿费、按期签约面积奖励、按期签约资金奖励和按时搬迁奖励),被征收人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申请保障性住房予以安置。

②使用补偿资金在中心城区(屯溪区和经开区)自行购买信息平台以外房屋的,被征收房屋不足54平方米部分,予以补齐至54平方米,补齐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1.1倍给予补助,同时若被征收人购买新建商品房(现房、期房)的,享受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20%奖励;若购买二手房的,享受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15%奖励。

(三)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被征收人若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建筑面积低于54㎡(含54㎡),将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54㎡的安置房安置被征收人,在该面积标准内,被征收人不再支付产权调换差价,超过标准面积部分按规定计算差价。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依法追还保障性补偿。

第八条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被征收户按本方案购买高层房屋的补偿方式及标准

被征收住宅为平房和多层楼房的被征收户按本方案购买高层房屋的补偿方式及标准。若选择政府组织购买方式的,购买的高层房屋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0%给予面积补助;购买高层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按所购高层房屋面积的10%给予面积补助。该补助面积按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1.3倍计算补偿金。若选择直接货币补偿方式的,购买的高层房屋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0%给予面积补助;购买高层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按所购高层房屋面积的10%给予面积补助。该补助面积按两种情况计算补偿金:如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为该补助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1.3倍计算;如购买二手房的,为该补助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1.25倍计算。

(二)住宅独立计户的原则

有独立的房屋产权证。房屋买卖、赠与、继承、析产等协议已签订或已经公证,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征收时不作为分别独立计户条件。

(三)房屋合法性认定

对被征收房屋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主要依据。

第九条 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自2017年12月17日至2018年3月18日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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