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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东延线土地即将征收,快看看有你家吗?(附补偿方案)

来源: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2017-09-04 10:07:57

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东延线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佛禅房征决告〔2017〕第6号

为顺利实施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东延线项目土地和房屋的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禅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东延线项目土地和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推进普君南节点改造提升工作,改善普君南节点的周边环境。

二、征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

三、征收范围

卫国路东延线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详见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东延线土地和房屋征收示意图)。

四、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东延线项目用地申请单位为佛山市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征收部门为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市禅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实施单位为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实施单位负责宣传发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安置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款、信访维稳及安全等工作。

五、征收补偿

(一)经依法公开征求意见,确定《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东延线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二)征收范围内所有土地上房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补助。

六、征收实施

(一)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定搬迁时间和补偿金额。

(二)该项目征收搬迁签约期限为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被征收人应在本征收决定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并将房屋移交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

(三)被征收人未能在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禅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被征收人限期搬迁。

(四)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权利救济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法律后果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禅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相关服务

被征收人可向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索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相关事宜。联系电话:82622053。

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东延线项目

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推进普君南节点改造提升工作,进一步实施普君南节点改造三年行动计划,现对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东延线项目土地和房屋实施征收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卫国路东延线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详见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东延线土地和房屋征收示意图)。

二、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本项目的征收部门为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市禅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实施单位为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实施单位负责宣传发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安置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款、信访维稳及安全等工作。

三、征收补偿方式及签约期限

(一)住宅类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三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计算。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以房屋合法的套内建筑面积在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房内调换同等套内建筑面积的安置房。

(二)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四、补偿面积核定办法

房屋补偿面积按以下标准进行核定:

(一)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的,以权属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二)经房管部门备案已登记房屋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购买合同,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的,以原房屋产权证或过户证明书记载的面积为准。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认定应予补偿的其他情形,依据相关规定核定的面积为准。

五、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合并补偿)标准。

1.农用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

农用地、未利用地(不分地类),每亩补偿75,000元。

2.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1)政府征地后安排且已完善手续的留用地:按留用地批准用途的评估价进行补偿。

(2)留用地以外,其他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通过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按该建设用地批准用途评估价进行补偿。

(3)符合《关于解决石湾区镇村建设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佛府〔2002〕49号)规定的土地和通过“三旧”改造完善用地手续的土地,参照以上第(2)款,扣除当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所需税费后进行补偿(扣除税费包括耕地占用税50元/平方米、耕地开垦费28元/平方米,合计52,000元/亩);不符合《关于解决石湾区镇村建设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佛府〔2002〕49号)规定的,按每亩75,000元补偿。如有填地的,另加每亩30,000元填土费补偿。

(二)留用地。

按征地总面积的15%安排留用地指标。留用地由被征地单位提供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政府负责落实用地指标及办理用地手续的相关税费,留用地不纳入政府征地范围,不予补偿。

被征地单位没有相应土地可提供留用地的,政府不作留用地指标安排而转为货币化补偿安置,即按不低于被征收地块所在位置的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补偿。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补偿标准

(一)国有出让土地。

国有出让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按该宗地第一次出让取得的成本价的剩余使用年限余额给予补偿。如经多次转让或协商不成时,可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或通过合法程序选定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机构进行评估,按土地评估价予以补偿。

(二)国有划拨土地

1.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补偿,参照农用地补偿标准(不含奖励)进行补偿,填土费按30,000元/亩计算。

2.其他用地性质的土地,通过聘请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住宅。

1.货币补偿标准如下:

(1)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出具的估价报告(已含土地价值和基本装修费):

钢混结构8,4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8,000元/平方米

以上报告确定价值再上调20%作为货币补偿标准(以元作单位)。

(2)购房补助:在上述的基础上,另行给予被征收人4,0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货币补偿标准总额不得高于属地镇(街道)一手商品住宅交易均价。

综上所述,钢混结构货币补偿(含购房补助)合计为14,08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货币补偿(含购房补助)合计为13,600元/平方米。

(3)货币补偿款的支付方式:在双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补偿款30%,余款在被征收人腾空并交出房屋之日起30日内付清。

2.房屋产权调换。

(1)按核定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调换。

(2)配套车房(库)可计入住宅面积,按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或按同类住宅货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对在征收范围内仅有车房(库)的只作货币补偿。

(3)征收部门按“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近似”原则提供安置房,由被征收人选择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和被征收房屋核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差异部分,按建筑面积进行货币结算。

①安置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核定的套内建筑面积的,由被征收人增购。增购建筑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按2,800元/平方米结算;超过5平方米的,按房屋钢混结构的货币补偿标准(含购房补助)结算。

②安置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核定的套内建筑面积的,(建筑)面积不足部分按该安置房交付通知书通知日期的上一季度销售均价或安置房所在属地镇(街道)一手商品住宅交易均价补回给被征收人。

(4)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的,按“先签先选”原则进行选房。

自入户动迁之日起,被征收人在两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优先参加第一轮抽签选择安置房;在第二个月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参加第二轮抽签选房。

对同一时间段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顺序通过抽签确定。

(5)安置房的交付标准为毛坯房,具体符合商品房毛坯交付标准。

(6)安置房位于原佛山市委党校地块内。

3.房屋(住宅)附属的天井、庭院、花园、空地(土地登记面积扣除建筑物占地面积):房屋附属的天井、庭院、花园等,按50%折算为住宅面积进行补偿。

4.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范围内超出批准建设的建筑面积的处理:对住宅类房屋不能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核定的面积部分,按以下标准补偿:

(1)钢混结构:1,300元/平方米。

(2)混合结构:1,20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1,100元/平方米。

(4)简易结构:250元/平方米。

5.其它说明。

(1)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宅按房、地一齐补的原则。

(2)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但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补偿情形的房屋,只作货币补偿,奖励部分不受影响。

(3)本方案的住宅类房屋货币补偿标准均包含地价和800元/平方米的基本装修费。对超出基本装修标准的,可由被征收人申请,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后,按评估价扣减基本装修费800元/平方米后进行补偿。

(4)安置房以毛坯房形式交付的,在交付安置房的同时,按被征收房屋核定的套内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的基本装修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非住宅。

1.工业厂房、仓库等。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认定可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根据不同的结构,按以下标准补偿:

框架结构:85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65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45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250元/平方米。

棚屋:150元/平方米。

球场、晒谷场等水泥地面:100元/平方米。

挡土墙300元/平方米。

围墙150元/平方米。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签约且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时间内腾空交出房屋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每月30元/平方米的租金标准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租金作为补偿。

(3)员工生活补助:按征收决定公告时劳动部门公布的本区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补偿6个月的员工生活补助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统筹安排,作为搬迁期间停产工人的生活补助。工人人数以社保部门核定连续参保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人数为准,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按政策执行。

(4)对合法租赁的土地(建设用地除外),按评估价格一次性给予6个月租金作为补偿。

2.商铺、办公用房等。

(1)选择货币补偿的,通过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的建筑物进行整体评估,按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用。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等值调换的原则确定调换面积后进行产权调换。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签约且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标准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租金作为补偿。

(4)员工生活补助:按征收决定公告时劳动部门公布的本区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补偿6个月的员工生活补助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统筹安排,作为搬迁期间停产工人的生活补助。工人人数以社保部门核定连续参保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人数为准,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按政策执行。

(三)房屋附属物、附着物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备迁移费用可按现行标准据实支付,或如下标准:

电话:100元/部。

网络:100元/条。

有线电视:100元/路。

管道煤气(燃气):1,000元/户。

空调迁移费:500元/台。

水井:1,500元/口。

树木:30-160元/棵。

围墙:150元/平方米。

2.对上述补偿标准有异议或未涵盖的补偿项目,可经双方协商,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补偿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双方确认后按评估价值补偿。

八、奖励办法

对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交出土地、房屋的被征收人(单位)给予以下奖励:

(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中农用地和工业用地等,按每亩补偿标准基础上另行给予50%的奖励。

(二)住宅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的,一次性给予20,000元的奖励。

(三)住宅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每平方米22元/月)作为租房补助奖励。

(四)农村集体土地(含已办理“集转国”手续的土地)上自建住宅,另按以下方式进行奖励:

1.自建住宅只建不足二层(不含二层满层),按核定建筑面积的20%予以奖励。

2.自建住宅只建不足三层(不含三层满层),按核定建筑面积的15%予以奖励。

3.自建住宅只建不足四层(不含四层满层),按核定建筑面积的10%予以奖励。

按上述方式计算的奖励面积与不满层部分的面积之和最高不得超过满层面积。

(五)非住宅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的,按建筑物补偿总额(不含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主体以外的补偿)10%的搬迁奖励。

九、临迁过渡安置

(一)住宅部分。

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临时安置期间在过渡期限内征收人提供如下临时安置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1.征收人提供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征收人每月按核定的建筑面积以22元/平方米的标准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以毛坯房形式交付的,临时安置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办妥被征收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到通知交付安置房满120日止。

2.征收人提供周转房:安置房以毛坯房形式交付的,由征收人提供周转房给被征收人临时居住至通知交付安置房满120日止。在临时安置期间内,周转房的水、电、治安、卫生等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

(二)非住宅部分。

1.商业用房(含商铺)。

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商业用房(含商铺)产权人,在搬迁过渡期限内,征收人为其提供租金损失补助费。补助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办妥被征收房屋交接手续到通知交付安置房满60日止。临时安置费分路段按以下标准每月支付:一类100元/平方米;二类80元/平方米;三类60元/平方米。

2.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月35元/平方米。安置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办妥被征收房屋交接手续到通知交付安置房满60日止。

十、搬迁费

(一)住宅。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的,按房屋核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发放15元/平方米的搬迁费,搬迁费不足800元/套的按800元/套发放。车房(库)实行货币补偿的不计发搬迁费。

(二)非住宅(办公用房、工业用房、仓库、商业用房等)。

1.核定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不含50平方米)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费1,000元给被征收人。

2.核定建筑面积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费2,000元给被征收人。

3.核定建筑面积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不含200平方米)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费3,000元给被征收人。

4.核定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费4,000元给被征收人。

(三)对上述补偿标准有异议或未涵盖的补偿项目,可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双方确认后按评估价补偿。

(四)房屋被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不发搬迁费。

十一、对签约期限内未能就征收安置补偿达成协议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其他事项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被征收人对本方案制订的征收补偿标准有异议,可通过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高于本方案制订的征收补偿标准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承担评估费;评估价不高于本方案制订的征收补偿标准的,由被征收人负担评估费。

(三)涉及文物的按文物相关法律办理。

(四)本方案由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市禅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负责解释。

(五)上述补偿标准仅适用于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东延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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