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陵县人民政府2017-11-15 09:52:41
宁政〔2017〕26号
宁陵县人民政府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宁陵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购买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31日
宁陵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购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宁陵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规范安置房购买行为,依据《宁陵县政府采购实施暂行办法》《宁陵县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购买”,指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购买主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为棚户区征迁户购买安置房源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购买主体”,指县政府指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
本办法所称“购买对象”,指以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选定的,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待售存量商品房、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房和开发企业代建房等房源。
第三条 宁陵县纳入河南省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安置房购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要 求
第四条 安置房购买工作应充分尊重被安置居民意愿,先确定购买对象范围,再审慎、合理确定购买价格,由被安置居民自愿选择。
第五条 购买主体应深入调研、摸清需求,统筹考虑房源的区位、户型、面积、装修、配套、入住时间等条件,本着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个环节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运行,保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第七条 购买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居民安置意愿;
(二)满足宁陵县现行征收拆迁补偿政策要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
(三)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
(四)小区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设施齐全;
(五)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第八条 购买价格可以以最低折扣、最高限价、单一价格、一房一价等多种形式确定,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同品质在售普通商品住宅销售均价。
第九条 购买对象的开发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合格的开发资质;
(三)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
第三章 程 序
第十条 安置房购买工作由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根据购买主体提出的项目征收安置的具体情况,依法依规确定安置房购买方案并报县政府审核。方案应包括:
(一)工作机制及职责分工;
(二)购买对象的条件;
(三)购买价格限定范围及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购买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购买主体向县政府采购中心提出申请。
县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申请,依法按程序开展购买工作。原则上应采用以下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中心或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方式,是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
第十二条 根据采购中心出具的购买确认文件,购买主体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意向性协议,协议应对以下事项作出约定:购买对象、房屋质量要求、入住时间安排等。
第十三条 被安置居民在确定的购买对象范围内,按照购买方案确定的程序,选择房源,并签订购房合同。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按照被安置居民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购房合同及拆迁协议支付购房款,合理控制支付进度,确保居民得到及时、妥善安置。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安置房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安置房购买资金使用情况;
(三)采购标准、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房源及市场销售信息,确认房源、开发资质的合规性,协助核定房源指导价格,协助购买主体组织房源。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意向性协议,组织征迁居民履行购房行为,确保购房资金规范使用。
第十八条 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棚户区改造项目具体情况,与购买主体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县审计部门加强对购买工作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支出合理,使用得当。
第二十条 县监察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房地产发展保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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