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滑县人民政府2017-11-10 09:53:08
滑政〔2017〕22号
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保证滑县城中村拆迁改造依法、健康、有序地进行,促进城市功能建设和转型升级,实现改造建设的统筹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构建和谐社会,提升社区居民生活水平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的原则,统筹考虑居民安置补偿和经济社会发展,将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改造成为规范、文明、和谐、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社区。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拆迁;
(二)坚持科学规划,规范建设行为;
(三)坚持群众利益第一的原则;
(四)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的原则;
(五)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
在我县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含产业集聚区),经县政府批准,因实施城中村改造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等事宜,适用本意见。
四、工作机制
(一)县政府成立城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研究确定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计划,制定改造实施办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或改造指挥部,负责政策制定与宣传、协调有关事项审批与审核、监督检查与考核及相关各项工作保障。
(二)国土、住建、规划、发改、财政、执法、人力社保、农业、林业、公安、司法、民政、环保、监察、卫计委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做好城中村改造的征地、规划、可研、环评、立项等工作,共同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由被改造城中村属地政府拟定补偿方案(草案),城区改造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被拆迁居民的反馈意见对补偿方案(草案)进行论证,将论证通过后的补偿方案(草案)上报县政府,补偿方案(草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委托属地政府组织实施。
五、补偿安置方式
(一)安置标准
有公安户口并长期定居在本村的村民可在政府采购的商品房小区内原则按人均40平方米的住宅面积给予安置。(在滑县境内,只能享受一次安置40平方米的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提供安置房:
1.结婚出嫁的女儿及婚后生育的子女(指被改造村庄女儿结婚出嫁到被改造村庄以外的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
2.在被改造村庄临时居住的人员;
3.未交清社会抚养费的政策外生育子女;
4.已去世、户口注销的居民;
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及离退休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离退休金的人员。
6.如有特殊情况,由城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按照一事一议通过调查研究决定。
(二)安置形式
房屋安置和货币化安置两种形式任选其一。
1.房屋安置:居民应在政府采购的商品房安置小区选房,所选房屋面积超出安置面积4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团购安置价(团购安置价格以实际安置小区成本价格来确定)自行购买;多于4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市场价优惠后自行购买。安置面积大于实际安置面积的部分政府按团购安置价进行回购。
2.货币安置:不选择房屋安置的,按照每人40平方米、每平方米按照团购安置价(团购安置价格以实际安置小区成本价格来确定)的标准进行货币化补偿,不再进行其它安置。
六、拆迁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按区片地价进行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人的房屋、装饰装修由被拆迁人协商选定的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的建筑结构、年限、新旧程度等进行重置价评估确定。
(三)地上附着物参照《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县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滑政文〔2016〕70号文件进行补偿。
(四)按时搬迁的被拆迁居民原则按照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费,按照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标准按实际过渡期限给予过渡费(过渡期限以每个片区拆迁方案为准)。简易房、简易棚只给予成本补贴,不给予搬迁费、过渡费。
七、奖励标准
(一)为鼓励被拆迁居民尽快搬迁,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在规定的第一阶段时间内(20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每平方米奖励300元;在规定的第二阶段时间内(10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超过第二阶段的不再给予奖励。
(二)挑选安置房的顺序,以签订协议、腾空交房两次顺序号相加数为准。数值小的优先挑选安置房。数值相同时,签订协议顺序号小的优先。
(三)空闲宅基地不给予奖励。
八、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一)抢占村组集体土地和违法占用耕地违规建设的建筑物,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
(二)借危房改造之机,未经属地政府批准,私自违规在宅院新建或在原房上加盖二层及以上建筑的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
(三)其它依法、依规应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形。
九、纠纷解决办法
(一)被拆迁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拒绝签定《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县政府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补偿决定,依法予以拆除。
被拆迁人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强制执行的居民,不享受所有奖励优惠政策。
十、法律责任
(一)被拆迁人伪造、虚报相关证件,一经查实将严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当在7日内自行拆除,拆除的所有收益归被拆迁人所有,拆除安全责任自行承担。被拆迁人在7日内没有自行拆除地面建筑物、没有腾空房屋内物品的,视为被拆迁人自动放弃地面建筑物、屋内物品的物权,实施单位将依据拆迁补偿协议,依法予以拆除。
十一、附则
(一)本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未涉及到的情况,由县政府作出补充规定。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另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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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6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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