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安县人民政府2017-11-09 13:51:45
关于印发新安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安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洛新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安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21日
新安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3〕69号),《河南省保监会关于促进河南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豫保监发〔2009〕46号)等文件精神,拓展保险在农村市场的服务领域,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更好地服务社会、保障民生、造福百姓,更好地满足我县农村居民在医疗、意外伤害等方面的保障需求,特决定在全县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落实“三农”政策,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新农合”的延伸和补充,是强国、富民的一种方式,作为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能够有效缓解农民群众因病、因灾或意外事故返贫、致贫等问题,对提高低收入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完善我县多层次保障体系,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助推扶贫攻坚具有重大意义。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部门协调推动,城乡居民个人自主参保。
三、工作内容
(一)承保机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公司
(二)参保对象:凡具有我县城乡户籍的居民均可参保,无年龄限制。
(三)保费标准:由中国人寿让利后个人承担30元,包括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和国寿附加农村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3个险种。
(四)保费缴纳:以家庭为单位,按户籍人口缴纳保费。以行政村为单位集中收取,以乡镇为单位统一上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
(五)保险期限: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止,到期可续保。
(六)保险责任和赔付标准:
1.投保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如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按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最高赔付金额为30000元。
被保险人如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30000元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投保国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的,被保险人如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500元给付丧葬保险金。
3.投保国寿附加农村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如因意外伤害在医院住院治疗的,对新农合补偿之后的剩余部分,扣除100元免赔额,按80%(新农合报销标准)进行二次补偿,最高补偿3000元。
(七)理赔程序:
凡参保者出险后要在2日内向中国人寿新安支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应的真实理赔材料,配合理赔人员进行案件的调查,对于意外身故或伤残事故,保险公司自立案(收齐理赔材料)后要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对于因疾病身故的,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当天完成支付。
四、切实做好参保缴费工作
(一)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政府决定成立新安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副县长赵少普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宋玉宝同志、县金融办主任郭联国同志、中国人寿新安支公司经理齐平涛同志、副经理李三红同志、各乡镇政府主管副职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宋玉宝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应明确主管副职及工作人员,负责引导、动员全县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通过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为全县城乡居民防范和化解意外伤害风险,努力实现新安县地区金融扶贫保险服务到村到户到人,为维护全县城乡居民安稳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三)确保应缴尽缴。在各级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县人寿公司会同各乡镇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续保登记工作,及时将参保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人员信息和应缴保险费及时核对上缴,在校已购买学生平安保险的学生可自愿选择参保农村小额人身保险。
(四)总结通报阶段。此项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将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同时明确下一年度的工作重点及目标,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推进力度大、效果好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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