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11-09 09:17:48
11月8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2017年度城区居民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配租前确认登记的公告,表示本次公租房确认登记对象范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曾于各街道受理窗口申请配租公租房或廉租住房,并且申请通过后未配得公租房或廉租住房,现持有效的《苏州市区住房保障资格核准单》符合配租公租房条件的一人户无房家庭。
附原文内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2017年度城区居民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配租前确认登记的公告
〔2017〕第30号
2017年度苏州市城区居民摇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前的确认登记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象范围
1.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曾于各街道受理窗口申请配租公租房或廉租住房,并且申请通过后未配得公租房或廉租住房,现持有效的《苏州市区住房保障资格核准单》(以下简称资格核准单)符合配租公租房条件的一人户无房家庭。
因一人户房源不足,其余符合一人户配租条件的家庭采取轮候的方式,轮候期间在资格有效期内的,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住房保障。
2.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于各街道受理窗口申请配租公租房,现持有效的资格核准单符合配租公租房条件的二人户、三人及以上户无房家庭。
二、确认登记时间
上述具备配租资格的无房家庭,请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资格核准单于2017年11月8日至2017年11月17日(节假日除外)到原街道受理窗口签字确认参加摇号配租,逾期未签字确认的,视为放弃参加本年度摇号配租。
三、房源情况
2017年度公租房房源较为分散,部分为期房。具体的房源地址、配置方案和摇号方式,将根据确认登记参加本次摇号的家庭数量、房源最终筹集等情况确定,并在正式摇号配租前向社会公布。
四、其他相关事宜
1.申请人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及资格核准单,最低收入家庭还须携带有效的低保证、低保边缘证或特困职工证,至原街道受理窗口办理摇号配租前确认登记手续。
一人户家庭如符合申请低层安置条件的,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家庭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应按规定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3.申请家庭确认登记后不得再变更保障方式。
4.在办理入住手续前,可在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内继续领取租赁补贴,入住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入住前,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到期的,须重新申请住房保障资格,申请不通过的,将取消已配租的公租房。
5.申请家庭不接受配租的房源、不按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均作弃权处理。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弃权家庭除租赁补贴外的其他住房保障申请。
6.公租房初次承租期为三年。初次承租期满后,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继续承租,在租赁期内需要退房的,应当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或住房管理规定的,公租房出租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前终止合同。
7.住房保障相关情况可登陆苏州市住建局网站(www.szjsj.gov.cn)查询。
联系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67282078,67281708
联系地址:旧学前106号
邮政编码:215005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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