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南省农业厅2017-11-07 14:52:52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流程(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琼农字〔2017〕144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机管理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所、省农机鉴定推广站: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管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强化对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体系,根据农业部和财政部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厅制定了《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流程(试行)》、《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投诉举报制度》、《海南省农业厅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农业厅
2017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流程(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建立科学规范、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农业部和财政部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所称核验,是指对提出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及其所购农机产品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检验。
第三条 市(县、区)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
第四条 农机经销商出售可享受补贴的农机产品后,应及时将购机发票、人机合影、机具铭牌等图片提供给农机生产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将上述图片信息及产品供货信息上传到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
第五条 购机者购买农机产品后,应尽快向户籍或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县、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机者本人身份证件;
(二)购机发票;
(三)“一卡通”、开户许可证或其他载有购机者银行账户信息的材料及复印件;
(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市(县、区)农机管理部门受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对购机者及其所购农机产品进行核验。购机者应按照农机管理部门的要求,将农机产品运送至指定地点进行核验,或及时与核验人员协商好核验地点,积极主动配合农机管理部门做好核验工作。
第七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应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核验材料应包括:购机者本人身份证件、购机发票、产品合格证、“一卡通”或开户许可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还应包括牌证信息等材料。
(二)审核确认补贴对象。核对购机者出示的身份证件、购机发票、“一卡通”或开户许可证等材料,确认购机者与身份证件和购机发票上的购机者为同一人,且购机者符合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关于补贴对象的有关规定。
(三)现场检验补贴产品。现场检验补贴产品按下列方法进行:
1.检查购机者所购机具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出厂编号及购机发票应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的信息一致。
2.检验购机者所购机具的铭牌、发动机号、出厂编号、合格证等标志标识应符合国家和海南省关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标志标识的相关规定。
3.检验购机者所购机具配置参数和补贴标准应与当年度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中相应档次主要配置参数和补贴标准一致,单机补贴额应符合国家和海南省关于单机最高补贴限额的规定。
已在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现场核验可以采用农机监理机构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
核验人员对购机者所购机具的配置参数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该产品的产销企业作出书面说明。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发函至该产品原鉴定部门了解情况,或者报告海南省农机鉴定推广站进行重新测量鉴定。
第八条 市(县、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做到购机必验,对以下补贴农机产品要重点核验:
(一)按照国家和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属于规模以上购机的;
(二)曾被投诉举报或者出现过违规情况的农机产品;
(三)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农机产品。
第九条 补贴农机产品核验时,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1人为核验组长。各市(县、区)农机管理部门应从农机系统中选取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职工担任核验人员。
第十条 对符合本流程第五、第七、第八条规定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可准予通过核验,由核验人员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写明核验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国家和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农机产品,不予通过核验,购机者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农机产品通过核验后,市(县、区)农机管理部门应在市(县、区)农机化信息网或农机购置补贴“一站式”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分批公示补贴受益对象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机管理部门向财政部门出具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和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经公示有异议的,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经确认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取消补贴资格。
第十三条 下列核验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一)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其中应包含购机者身份证件、人机合影、购机发票、机具铭牌等图片信息。图片信息不清晰的,应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上单独下载打印归档。
(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
(三)市(县、区)农机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和审核材料。
第十四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核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农机管理部门可参照本流程,结合本地实际,在确保补贴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研究制定本市(县、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具体流程。
海南农垦系统办理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可参照本流程执行,也可参照本流程制订具体的核验流程。
第十六条 本流程由海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流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根据农业部和财政部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海南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受理人民群众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信访、举报或投诉,及时办理上级批转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条 人民群众认为农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农机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或上级农机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一)不履行农机购置补贴监督管理职责,行政不作为的;
(二)在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时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
(三)不按规定公开补贴政策信息,在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中乱收费以及“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人民群众认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经销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农机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投诉举报:
(一)经营不具备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资质条件产品的;
(二)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
(三)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中违反“三包”等售后服务规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人民群众认为补贴对象或其他组织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农机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一)补贴对象存在“以小套大”等不符合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规定的;
(二)补贴对象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空套国家补贴资金或套用他人身份享受补贴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电话并在办公场所或有关媒体、网站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邮箱地址,指派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
省农业厅受理电话:65332905(具体负责受理农机购置补贴业务工作方面的投诉举报)、65239709(具体负责受理农机管理部门补贴工作人员违反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规定的投诉举报)。
第七条 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进行受理登记,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含主管部门和领导批转、批示的投诉举报案件等),经单位领导批示后,应按领导批示直接办理,或转交有关农机管理部门办理。
第八条 农机管理部门办理投诉举报案件原则上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投诉举报案件或涉及多个单位以及情况复杂的投诉举报案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缓,但一般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要按急件、急事办理。
第九条 接受交办投诉举报案件的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认真负责进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交办部门。上级农机管理部门对转交下级农机管理部门办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应负责催报办理结果,并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署名投诉举报以及投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虽未要求答复,但有条件通知的,也应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条 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投诉举报登记报告制度,每半年向上级农机管理部门报告一次受理投诉举报的办理情况,重大投诉举报的案件必须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在办理投诉举报案件中,农机管理部门及其负责办理投诉举报工作的人员存在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海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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