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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乡市原阳县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原农机字〔2017〕38号)

来源:原阳县政府2017-10-25 11:18:32

原阳县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原农机字〔2017〕38号

为切实做好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落实好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支农惠农政策,根据《河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豫农机计文〔2015〕17号)和《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豫农机计文〔2017〕35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实施中,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我县农业机械化进步。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我县所属的11个乡镇及2个办事处。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所属的4个乡镇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由我县代为实施。

今年我县争取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330万元,上年结转0.025万元,共计1330.025万元。根据豫农机计文〔2017〕15号文件相关政策要求提前预支使用2017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821.548万元,目前可使用资金为508.477万元。按照实现资金供需“两年动态紧平衡”原则,上年结转的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照农业部“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补贴工作思路和绿色生态导向,落实省委省政府“四优四化”要求,根据我省要求重点补贴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着力提升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经补贴领导小组会议研究今年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缩减为10大类26个小类55个品目(详见附件1)。

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优先满足补贴对象对水稻生产机械、玉米收获机械、大型动力机械及配套机具、畜牧养殖机械的申购需求,根据农业生产实际,结合我县实际,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选择粮油生产关键环节的部分机具品目敞开补贴,主要包括深松机、免耕播种机、水稻插秧机、玉米收获机、薯类收获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秸秆捡拾压捆机(含压捆机)、粮食烘干机、花生收获机等机具品目。对小麦联合收割机进行合理控制。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按《河南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7调整)》执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际执行过程中,为防止个别产品补贴标准过高,我省今年对同类同档机具在省域内实行限额与比例双控,即实际补贴额度不高于30%的产品,按照定额进行补贴;实际补贴额度超过30%的产品,则按照该产品市场售价的30%进行补贴(取整到十位)。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

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由于资金限制,由县补贴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无特殊情况我县在一个补贴年度内每个农户购机上限不得超过2台(套),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机上限不得超过4台(套),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县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贴对象应直接到县农机局办理所有补贴手续,严禁农机产品经销企业参与补贴手续办理,努力在2017年内实现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

(一)购机申请与资格确认

1.购机补贴对象凭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为身份证或村委会证明,其它申请补贴主体的证明材料为组织机构证件、法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和所在村委会证明),自愿直接向县农机局提出申请,申领并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2)。

2.县农机局对补贴资格进行合规性确认,在购机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定期将补贴资格报送县财政局,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公示无异议后,发放给购机者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二)自主购机

1.购机补贴对象持补贴指标通知书(详见附件3)到供货单位购机,鼓励购机者与农机销售企业自主议价。

2.供货单位应向购机补贴对象出具全额(实际成交价)销售发票,发票上必须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等信息。

3.县农机局负责将补贴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三)补贴资金结算程序??

1.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结算方式。

2.县农机局在已确认购机对象提交购机补贴手续后1个月内,要及时认真审核补贴信息表、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机具发票、经销企业供货核实表、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购机对象开设的银行账户(卡、折)和所购机具。确认无误后,分期分批向县财政局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5),并对所提供上述材料的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3.县财政局根据农机管理部门提供的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在1个月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承办金融机构,同时协调县承办金融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购机对象的补贴存款卡(折)。

县农机局、财政局要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进度,补贴启动实施后农机局至少按月提交相关资料,会同财政局及时兑付补贴资金。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农机局应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

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省、市农机部门对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等工作。

县农机局、财政局,要在县领导小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同时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提高制造水平。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改革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要重点核实。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要全部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县农机安全监理站办理牌证照。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农机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设立投诉咨询电话0373-7291546方便购机对象咨询投诉。

县农机局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农机局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格式见附件4)及落实情况应在我县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县农机局、财政局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县农机局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县农机局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市农机局。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七、方案与总结报送

县农机局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农机化现状、农民购买能力和购买积极性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补贴机具种类、品目和资金使用计划、管理措施等初步意见,我县《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经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批准后,印发执行并报市农机局、省农机局备案。当年12月15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机局。

>>如有原阳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原阳县农村产权交易

原阳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原阳县财政局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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