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巫溪县人民政府2017-11-03 10:02:09
巫溪府办发〔2017〕91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土地抵押融资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土地抵押登记行为,有效防控我县债务风险,依法合理高效发展县域经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土地抵押融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国有土地储备单位管理
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的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禁止将储备土地注入投资平台、融资公司,不按规定进行土地登记,以储备土地进行抵押融资。
二、规范土地市场管理
为更好利用、盘活全县国有土地资源,调控规范好我县土地市场,严禁在没有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程序、没有依法收回原有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和没有依法进行收购、补偿的情况下,给指定单位或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用于抵押融资。
三、规范土地出让(划拨)程序
禁止未履行土地出让、划拨等供地程序,办理虚假供地手续,然后将土地资产转移给融资平台以获取抵押贷款。县国土房管局要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划拨用地目录》等法定程序办理出让(划拨)手续。
四、规范土地确权登记程序
严禁将土地出让价款未交全的土地分割登记,用于抵押融资。县国土房管局在办理确权登记时,要严把审核关,对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未按合同约定按期缴纳全部土地价款的,严禁办理土地确权登记。
五、规范变相抵押融资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公共事业用地等公益性土地包装成经营性土地资产注入融资平台、投资公司用于抵押融资。县国土房管局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对以公益性资产注入土地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严格用于指定用途。
六、规范抵押登记程序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应依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若因使用期限届满或被国家依法收回而不复存在的,不得抵押。县国土房管局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定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七、规范审查审批制度
金融机构要严格按制度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发放款项;县国土房管局、登记机构最后把关,严格审查,落实到人,对不符合抵押的情形一律不准进行抵押登记。
特此通知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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