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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农业部2016-07-21 13:50:07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扎实做好农业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重大意义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脱贫攻坚多规划衔接、多部门协调长效机制,整合目标相近、方向类同的涉农资金。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支持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围绕本县突出问题,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把专项扶贫资金、相关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捆绑集中使用”。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既是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保障脱贫攻坚资金需求的关键之举,也是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探索。各级农业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认识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对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扶贫开发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各级农业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主动作为,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涉农资金充分授权,将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切实配合财政、扶贫等部门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

二、准确把握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

根据《意见》要求,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涉及农业部门管理使用的主要是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等财政专项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各级农业部门要准确把握《意见》要求,扎实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编制规划,突出产业。贫困县是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的主体。各试点贫困县农业部门要强化部门职能,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会同财政、扶贫等部门编制好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和产业精准扶贫规划,并与国家相关扶贫脱贫规划做好衔接,把产业精准扶贫规划作为资金整合后对产业扶贫工作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强化资源和资金整合能力,明确重点任务和目标,引导相关政策和资金加大产业扶贫投入,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奠定坚实基础。

(二)强化指导,做好服务。中央和省级农业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在下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的同时,重点做好“放管服”的文章,坚持到位不越位、指导不指派。市县级农业部门要结合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指导和技术服务,深入贫困村贫困户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扶,并及时总结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的机制和模式,为全面推开试点打好基础,也为进一步完善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机制探索经验。

(三)严格监管,注重绩效。各级农业部门特别是省级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扶贫等部门,切实履行好资金监管主体责任,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机制;明确职能分工,强化对试点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后支持农业生产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县级农业部门要会同财政、扶贫等部门,强化对统筹整合后涉农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加快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今后预算安排直接挂钩。

三、扎实做好产业精准扶贫各项工作

产业是贫困地区发展的根基,是贫困人口脱贫的主要依托。产业扶贫是中国特色扶贫开发模式的重要特征,是完成脱贫目标任务最重要的举措。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通过产业扶贫工程,实现3000万以上贫困人口脱贫。打赢脱贫攻坚战,必须加强产业扶贫工作指导,在推进资金统筹整合使用中进一步加大产业扶贫力度。

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促进精准脱贫指导意见》,立足贫困地区实际,创新理念机制,调整优化结构,充分利用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有利时机,强化沟通协调,积极主动争取从资金扶持、技术支撑、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方面,切实加大倾斜支持力度,指导帮助贫困地区立足资源禀赋、生态环境承载力和市场需求,加快培育一批能带动贫困户长期稳定增收的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培育一批能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让贫困户在产业融合发展中增加收入、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带动贫困户和全国人民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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