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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西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翰芦村土地即将被征收(附补偿标准)

来源:贵港市人民政府2017-11-01 15:32:41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覃塘区2017年第六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的通告

贵政通〔2017〕31号

贵港市覃塘区2017年第六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关于贵港市覃塘区2017年第六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7〕473号)批复,同意征收覃塘区石卡镇翰芦村村民委员会及所属第15、16、17、18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9.6627公顷(折合144.9405亩)。现将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贵港市覃塘区2017年第六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

该批次需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翰芦村(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征地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地类及面积

单位:公顷

土地权属 地类性质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贵港市覃塘区 石卡镇 村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 耕地 交通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其他土地 住宅用地
水田 旱地 农村道路 坑塘水面 沟渠 田坎 农村宅基地
翰芦村 村民委员会 集体 0.267         0.267    
第15村民小组 集体 1.2869 0.2234 0.8677 0.0024 0.1789   0.0062 0.0083
第16村民小组 集体 1.0244 0.2821 0.1409 0.0018 0.5996      
第17村民小组 集体 2.1008 1.4136 0.1261   0.5275   0.0336  
第18村民小组 集体 4.9836 2.5677 2.3451 0.0133     0.0439 0.0136
总合计 9.6627 4.4868 3.4798 0.0175 1.306 0.267 0.0837 0.0219

四、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我市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贵国土资发〔2016〕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分区域补偿标准。

(二)青苗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辖区新一轮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辖区新一轮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7〕5号)规定的各种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五、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贵港市国土资源局覃塘分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

联系人:张少球 联系电话:4723677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贵港市国土资源局覃塘分局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七、上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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