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贵港市人民政府2017-12-29 09:46:22
12月28日,贵港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贵港市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通告,表示将征收覃塘区石卡镇大岩村、方竹村、樟竹村、广西农垦国有西江农场的土地,涉及29公顷土地,快看看有你家吗?
附原文内容: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通告
贵政通〔2017〕40号
贵港市2017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关于贵港市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7〕646号)批复,同意征收覃塘区石卡镇大岩村、方竹村、樟竹村的集体土地22.0732公顷(折合331.098亩),并收回原由广西农垦国有西江农场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6.9600公顷(折合104.4亩),共计29.0332公顷(折合435.498亩)。现将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收回国有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贵港市2017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集体(收回)土地的位置
该项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位于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大岩村、方竹村、樟竹村、广西农垦国有西江农场(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征地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被征收集体(收回)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地类及面积
单位:公顷
四、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我市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贵国土资发〔2016〕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集体土地分区域补偿标准。
(二)国有土地分区域补偿标准。
注: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征收相邻集体同类土地的标准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
被征收(收回)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贵港市辖区新一轮征地拆迁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贵政函〔201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收回)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贵港市辖区新一轮征地拆迁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贵政函〔2017〕5号)规定的各种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五、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集体(收回)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贵港市国土资源局覃塘分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联系人:张少球 联系电话:4723677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收回)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收(收回)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贵港市国土资源局覃塘分局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八、上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0日
延伸阅读:
覃(tan)塘区(县)是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的一个市辖区,地理位置为东经108°58′48″~109°18′,北纬22°48′~23°25′12″,位于贵港市西北部,西靠全市的西南通道,北至古樟乡的元金村,南抵大岭乡的古平村,总面积约为1503平方公里。覃塘区1996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县级区,时称覃塘管理区,2003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县级行政区,辖10个乡镇,是“2005年度广西经济发展十佳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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