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平市人民政府2017-10-18 14:23:30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南政综〔2017〕4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7〕570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西芹镇西芹村集体土地3.1107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南平西站站前广场及配套工程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位于延平区西芹镇西芹村地段。东邻西塔溪,南邻南三龙铁路,西邻西芹村东侧村部,北邻西芹大桥和西溪。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西芹镇西芹村,被征收集体土地3.1107公顷(地类为:园地0.040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4458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2036公顷、内陆滩涂0.1574公顷、裸地0.2635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园地补偿标准: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660750元/公顷×0.6=396450元/公顷;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9380元/公顷×4倍=77520元/公顷。
(二)征收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水工建筑用地补偿标准: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660750元/公顷×0.16=105720元/公顷。
(三)征收内陆滩涂、裸地补偿标准: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660750元/公顷×0.16=105720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7年10月1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西区国土资源中心所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七、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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