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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苏宜兴市周铁镇分水村土地即将被征收,快看看有你家吗?(附补偿标准)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2017-10-17 10:35:52

征 地 告 知 书

宜国土征告[2017]第 215 号

宜兴市周铁镇分水村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约0.0436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

殡葬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

周铁镇分水村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宜政发[2013]234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地    类 土地补偿费
(元/亩)
安置补助费
(元/人)
农用地 耕地 水田 21000 23000
旱地    
菜地    
园地   21000 23000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21000 23000
建设用地   21000  
未利用地      

(二)根据宜政发[2013]234号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相关标准执行。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宜政发[2013]234号文件规定,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生活保障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宜兴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0月16日

征 地 告 知 书

宜国土征告[2017]第216号

宜兴市周铁镇分水村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约1.1457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

工业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

周铁镇分水村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宜政发[2013]234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地    类 土地补偿费
(元/亩)
安置补助费
(元/人)
农用地 耕地 水田    
旱地 21000 23000
菜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二)根据宜政发[2013]234号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相关标准执行。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宜政发[2013]234号文件规定,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生活保障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宜兴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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