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宁河区国土资源分局2017-11-10 09:24:30
征收土地告知书[2017]27号
宁河区造甲城镇冯台村村民委员会及被征收土地农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拟征收造甲城镇冯台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所有证》证号为:宁集有(2015)第121051500225号,证书记载土地面积为:114.95803公顷,经宁河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居住和服务设施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于造甲城镇,具体位置见附图。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12.78035公顷(合191.70525亩)。裁余面积为:102.17768公顷(合1532.6652亩),被征收土地地类为其他农用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42万元/公顷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六、在本告知书送达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自本告知书张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2017年10月25日到2017年10月31日止),造甲城镇冯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上述告知的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宁河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意见。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申请听证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征收告知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在此期限内)内将意见进行收集上报,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应按规定办理征收土地情况确认手续。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征收土地确认手续时应填写《征收土地情况确认表》,在批准征收后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领取裁余部分《集体土地所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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