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莆田市国土资源局2017-09-15 13:48:32
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莆市公[2017]第20号
2017年7月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17]518号文批准征收土地合计0.4267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莆田西柯110KV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秀屿区平海镇山星村旱地0.368公顷、其他农用地0.0587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4267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地类名称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青苗补偿费标准 |
耕地 | 18000元/亩 | 27000元/亩 | 1800元/亩 |
其他农用地 | 7200元/亩 | 10800元/亩 | / |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补偿安置、农业安置、企业用工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材料,到下列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地镇、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平海镇山星村 | 9月8日 |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秀屿分局征迁部 | 9月22日 |
至9月21日 | 至9月28日 |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被征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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