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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金华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2017-10-30 16:04:52

金华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

为积极有序推进我市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2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国家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深入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积极有序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任务分工

(一)进一步拓宽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通道。

1.进一步调整放宽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有序放开我市落户限制,按照“市内市外有别、优先解决本地农业转移人口、优先解决各类人才落户”的原则,制定出台《金华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拓宽落户通道,稳步提升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2.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各县(市、区)政府出台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的政策待遇,健全新型居住证制度,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市区完成《居住证积分量化管理系统》建设并投入使用,全面推广IC卡式居住证,拓展居住证功能,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户改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3.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落户限制。对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等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人员制定更加宽松的落户政策。(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户改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二)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

4.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中央和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鼓励各区政府依靠自有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市财政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较好的区政府给予奖补。各区政府要将奖补资金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牵头单位:市财政〔地税〕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5.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不同时期已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因素,加大财政保障力度。(牵头单位:市财政〔地税〕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承载能力。

6.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机制,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通过新增用地指标供给和土地复垦等渠道,多途径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理用地需求。(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市规划局等)

7.完善公共服务产品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公共服务产品提供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产品提供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运营,提高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效率。(牵头单位:市财政〔地税〕局、市发改委)

(四)增加教育经费支出,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8.加大教育基建投入力度,提升教育硬件质量。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加快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设施建设,增加教育资源,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适应城市化、户籍制度改革和全面“二孩”等新形势。(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地税〕局)

9.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落户地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根据教育实际承载能力,依据进城落户年限、购房年限、监护人缴纳养老保险年限等要素,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批次录取制度。根据批次先后予以录取。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落实地方保障资金,有序推进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落户地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地税〕局)

(五)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险等政策。

10.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一步夯实全民医保基础,户籍人口的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加快建立全市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市级统筹。实现符合规定的转诊人员住院费用跨省异地联网结算。(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地税〕局、市卫计委等)

11.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政策。加强扩面征缴,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动进城落户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应保尽保。(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地税〕局等)

12.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低保工作,完善临时救助。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今年全市力争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适时修订完善《金华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逐步对持有《金华市居住证》并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救助保障服务,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对出现突发性、临时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非户籍进城落户农民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地税〕局等)

(六)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13.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实现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受住房保障,为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鼓励引导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牵头单位: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七)建立健全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制度,探索形成进城落户农民“三权”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14.建立健全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加强股份制改革后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提高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序开展督导推进、质量管控、难题破解、抽查验收等工作,确保今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目标。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收回或转让其相关权益,或将收回或转让其相关权益作为进城落户的前提条件。(牵头单位:市农办,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

15.探索形成进城落户农民“三权”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加快建立“三权”交易登记平台,探索“三权”交易抵押担保实施细则,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借鉴义乌试点经验,探索宅基地转让机制、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有偿使用制度。(牵头单位:市农办,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金融办)

(八)完善和创新人口管理服务。

16.建立健全人口统计制度。根据省统计局统一部署,健全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等统计指标,准确反映指标变动状况,并纳入统计公报。(牵头单位:市统计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力度,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区)政府是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主体,要根据本地实际统筹编制本区域落户行动方案和年度计划。各牵头单位要严格按照任务分工,主动及时与省级相关部门对接。

(二)加强工作监督。建立科学的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及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绩效考核评估机制,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审计督查作用、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和第三方机构的专业评估作用,确保各项工作达到预期效果。市有关部门于2018年6月底前采取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积极开展宣传。抓好重点群体进城落户的典型宣传,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其他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及时总结经验,找准群众需求,提高非户籍人口落户工作的实效性和群众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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