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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全文 浙政办发〔 2017 〕 26号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2017-03-31 08:52:32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浙政办发〔 2017 〕 2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 年 3 月 2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 1 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6 〕 72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 2015 〕 42号)精神,推进我省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人的城市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国家推动 1 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区分不同地区、瞄准重点群体,提高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积极性,积极有序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劲动力和有力支持。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拓宽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通道。 全面放开县(县级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大中城市落户限制,合理控制特大城市(杭州市)人口规模,对重点群体实行更加宽松的户口迁移政策。 (省公安厅牵头)

(二)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省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结构进行动态调整。 落实人口净流入地区城市的主体责任,引导其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有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统筹调配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 (省财政厅牵头)

(三)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

数量挂钩机制。 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 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 (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 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省财政厅牵头)

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模式融资。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探索形成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或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省农办牵头,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六)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 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 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 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 (省建设厅牵头)

(七)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七统一”。 完善并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区连续参保。 (省人力社保厅牵头)

(八)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政策。 继续贯彻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省人力社保厅、省民政厅牵头)

(九)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各地要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落户地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省教育厅牵头)

(十)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 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逐步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 (省公安厅牵头)

(十一)健全落户统计体系。 健全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准确快捷反映两个指标变动状况,并纳入省、设区市统计公报。 (省统计局牵头,省公安厅参与)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力度,切实抓好本方案实施。 各市、县(市、区)政府是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根据本地实际统筹编制本地区落户行动方案和年度计划。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的服务和指导, 2017 年 6 月底前制定出台我省具体配套政策或举措, 2018 年 6月底前采取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政策,切实提高制度供给的“含金量”和匹配度。

(二)加强宣传发动。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积极宣传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重要意义。 抓好重点群体进城落户的典型宣传,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其他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学习交流,找准群众需求,改进工作方式,提高非户籍人口落户工作的实效性和群众满意度。

(三)加强工作督查。 建立科学的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及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绩效考核评估机制,强化督促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组织省级有关单位对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 2018 年组织开展中期评估,2020 年进行总结评估。 充分发挥审计部门专项审计的督查作用、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和第三方机构的专业评估作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国家实现 1 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重大决策部署在我省贯彻落实。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 年 3 月 2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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