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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厦门市征收住宅房屋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实施意见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2017-10-30 15:22:22

厦门市征收住宅房屋

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实施意见

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加快推进全市住宅房屋征收的工作进度,根据现行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征收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标准可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不含楼层调节价)执行。同一征收项目存在多个安置房地点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取平均值。

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市国土房产局、各区政府可制定安置房市场指导价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当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低于安置房市场指导价时,按安置房市场指导价执行。

三、征收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计算给予不高于10%按期签约奖励和10%按期搬迁奖励。

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根据情况再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给予不高于10%按期签约奖励和10%按期搬迁奖励。

区征收部门可根据征收项目情况报区土地房屋征收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再分别按上述价格计算给予不高于20%货币补贴

四、选择部分实行产权调换,部分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住宅面积减去安置房面积的余额。

选择全部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不含奖励和补贴)缴交超面积购房款。

五、各区政府在发布征收公告后,应按有关规定公布安置房市场评估价。

六、本意见颁布前已发布拆迁通告、征收公告的建设项目,补偿安置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住宅房屋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意见》(厦府〔2012〕40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下放住宅房屋征收有关货币补偿审批权限的通知》(厦府办〔2016〕5号)同时废止。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直接向市国土房产局反映。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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