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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厦门市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补偿及再投资奖励暂行办法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2017-10-30 15:17:42

厦门市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

补偿及再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以外,列入政府收储范围的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工业(仓储)用地”)使用权的协议收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工业(仓储)用地协议收储主体为市、区政府,具体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各区政府编制收储实施计划,明确实施收储改造的片区和具体收储地块,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市土地储备机构可委托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具体实施。

市、区政府可联合收储。收储地块出让收入分成机制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 工业(仓储)用地协议收储补偿按照现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测算收储补偿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第四条 工业(仓储)用地协议收储交地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含其出资人或股东,以下简称“原用地单位”)在厦门市域内完成再投资的,除参照第三条规定给予收储补偿外,政府给予再投资奖励。

协议收储补偿与再投资奖励的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被收储土地面积与其所在区位办公基准地价(容积率1,不修正,下同)乘积的2倍。

第五条 再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原用地单位竞得政府在其用地原址或市域内其它地块上公开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在厦门市域内购置厂房、办公写字楼或酒店,从事生产或生产服务;对其在厦门市域内其它已有的生产项目进行增资扩产、购置生产设备等合法合规的投资行为。

第六条 再投资奖励金额原则上按企业交地后3年内在我市实际完成的再投资计算。竞得原址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再投资的核算年期可延长至企业交地后5年内。

第七条 再投资奖励总金额=被收储土地面积×土地区位奖励基数×投资奖励系数×再投资单位的奖励比例

区位奖励基数:由被收储工业(仓储)用地所在区位决定。岛内1500元/m2(地面价,下同);海沧区H1、H2、H3、H4和H5城镇基准地价级别区域(含海沧街道和新阳街道)和集美区J1杏、J1集、J2、J3、J4、J5城镇基准地价级别区域(含杏林老城区、集美街道和侨英街道大部分)1200元/m2;海沧区和集美区的其它区域、同安区翔安区1000元/m2。

投资奖励系数=再投资单位的出资人或股东的再投资金额/该出资人或股东收到的收储补偿金额

再投资单位的奖励比例按该单位在被收储用地中所占的出资比或股比确定。在签订收储协议时,原用地单位须明确该用地的出资人或股东及其所占的出资比或股比。

投资奖励总金额可将该出资人或股东符合要求的各种再投资行为计算得出的奖励金进行累加,但最高不超过投资奖励系数为2时计算的投资奖励总金额。

第八条 奖励对象为原用地单位或其授权接受奖励的出资人或股东。在与政府储备机构签订的土地收储协议中,原用地单位须明确其授权接受投资奖励的对象(含其出资人或股东)及对应的奖励比例。

第九条 再投资主体、投资项目及在新项目中所占的实际投资额由投资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或管委会组织认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再投资主体持再投资额认定凭证,向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兑现投资奖励。再投资额认定凭证应与土地收储协议、土地移交确认书一并使用。

第十条 再投资奖励金纳入土地收储成本,从土地收储成本列支。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具体地块的办公基准地价和区位奖励的区位划分界线,以厦府〔2016〕49号文公布的办公基准地价和城镇基准地价级别区域范围为准。不随城镇基准地价级别区域的调整而变化。

第十二条 对列入政府收储实施计划的工业(仓储)用地,严禁改变建筑功能及土地用途。各相关区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对不配合政府实施收储且未按合同和监管协议履约的用地单位,及时依法依规严格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房产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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