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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宁省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最多跑一次"的通知

来源:辽宁省住建厅2017-10-27 09:34:15

辽宁省住建厅近日发布2017年《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最多跑一次”的通知》,提出要实现企业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 最多跑一次 " 的目标。

具体工作目标包括,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全面推行“互联网 + 政务”服务。加快推进实体办事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推行 " 企业在线申报、全程网上办理、电子证照存档、微信通知进度、快递送达证书 " 的办理模式,实现让企业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等。

辽宁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最多跑一次”的通知

各市住建委,沈阳市房产局,大连市国土房屋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29号),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实现企业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最多跑一次”的目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工作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方便企业办事。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进实体办事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推行“企业在线申报、全程网上办理、电子证照存档、微信通知进度、快递送达证书”的办理模式,实现让企业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切实提高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内容

(一)推行网上办理

围绕“最多跑一次”的目标,除市级主管部门需核验一次材料原件外,全部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事项网上办理。按照省市纵向一体化原则,省住建厅启用辽宁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fdc.lnjst.gov.cn,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并与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建立统一的电子证照库,推进备案信息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实现材料一次上传、终身留存,避免材料重复提交,做到全省各市县、各机构备案工作“一口受理、网上办结”。

(二)简化办事程序

1.企业申请

企业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应登录管理系统,如实填报有关信息,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照片或扫描件,在线提交申请。

2.市级核验

企业在线提交申请后,应携带所有上传材料的原件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市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原件核验。

市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核验材料原件与系统中电子证照信息是否一致,要推行原件核验即时办理、立等可取,并在管理系统中提交核验结果。

3.省级备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信息由系统自动转入省级审核环节。企业无需向省住建厅另行报送材料。

省住建厅收到机构备案信息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完成备案,并将结果一次性公示(公示期10天)。对备案信息不全或不符合《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省住建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在收到告知后按要求提交补正备案信息,超过公示期未按要求补充信息的,视同未完成本次备案,企业需重新申请备案。对备案信息完备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机构,省住建厅颁发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

(三)优化政务服务

1.加强信息推送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等节点信息在管理系统中同步显示,并通过短信或微信推送至企业联系人或经办人,实现机构备案全流程可查询、可监督,变“企业跑”为“数据跑”。

2.完善在线自评

办理机构备案的企业完成信息填报、证照上传后,可在正式提交申请前,利用管理系统预留的自评功能,在线对申报信息进行预审核,增强业务指导,方便查遗补漏,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办事成本。

3.实现快递送达

机构备案完成后,企业可自主选择备案证书快递送达。省住建厅将把打印好的证书通过快递方式,邮寄至企业预留的联系地址,真正做到让企业少跑路、将服务送上门。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

按照《资产评估法》和住建部工作要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实行备案制,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依托管理系统,认真梳理、规范和公开实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最多跑一次”改革,明确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深化认识、狠抓关键、务求实效,加快推动改革落地。

(二)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坚持放管结合,充分运用管理系统,建立以权责清单为边界,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以大数据为支撑,以动态监管为抓手,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制度链为保障的监管体系。探索智慧监管、审慎监管,形成事前管标准、事中管达标、事后管信用的监管制度,以更强的监管促进更好的放权和服务。

(三)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发挥信用体系在简政放权、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推进诚信典型红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建设。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存储和应用,并与机构备案、处罚和监管工作有效衔接。

相关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行。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可与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联系。

联 系 人: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杨炟

联系电话:23448623,23448626(传真)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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