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汝城县人民政府2017-10-26 11:03:15
汝政办发〔2017〕33号
汝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汝城县茶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汝城县茶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汝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7日
汝城县茶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茶叶产业提质升级的意见》(湘政发〔2013〕26号)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茶叶产业发展的意见》(郴政发〔2014〕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优化汝城茶叶产业布局,调整品种结构,扩大产业规模,促进三产融合,打造产品品牌,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把我县打造成在全国有影响力的茶产业县。
第三条 县域内从事茶叶产业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县域发展规划等基本要求的个人及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经销商等经营主体,可按本办法享受奖励扶持政策。
第二章 奖励扶持项目与标准
第四条 茶园基地建设的奖补
(一)新建茶园,采用品种规划范围内且达到技术标准的种苗,并按照有机茶的施肥要求和标准,施用饼肥、农家肥和茶叶专用有机肥的,经验收合格后,2017年冬至2018年春种植的,奖补2800元/亩,其中第一年1800元/亩,第二年500元/亩,第三年500元/亩;2018年冬至2019年春种植的,奖补2100元/亩,其中第一年1500元/亩,第二年300元/亩,第三年300元/亩;2019年冬至2020年冬种植的,奖补1400元/亩,其中第一年900元/亩,第二年500元/亩。
(二)老茶园改造连片5亩以上,通过换种改植、重修剪、台刈等方式恢复生产能力的,经验收合格后,每亩一次性奖补600元。
(三)发展茶叶种植且向相关保险公司投保的,按业主实际支付保费的60%给予一次性奖补。
第五条 标准化建设的奖补
(一)获绿色食品认证,面积在5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2万元;1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5万元;3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8万元。
(二)获有机食品认证,面积在5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4万元;1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3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16万元。
第六条 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的奖补
(一)龙头企业、合作社与农户签订茶叶或茶青产销订单50亩以上,对农户种植进行全程技术服务,茶园第二年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每亩100元奖励。
(二)龙头企业、合作社在符合规划的地址上,新建茶叶标准化加工厂房(含深加工),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并通过SC许可的,每平方米奖补200元。
(三)龙头企业、合作社通过ISO、HACCP认证和国家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获得国家、省、市级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奖20万元、5万元、1万元。
(五)新建茶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对其进行重点扶持。
第七条 市场建设的奖补
(一)开办以销售汝城茶叶为主的网店,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1万元;达到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3万元;达到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
(二)在销售总额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中,每年评选县级销售大户五名,按名次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八条 品牌建设的奖补
(一)以本县品牌申报并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产品的、省级著名商标或者省级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二)以本县产品参加县指定的全国性茶事活动获金、银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省级的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
第九条 其它奖励扶持项目
(一)贷款贴息。新建茶园并与龙头企业签订购销订单合同,且在银行进行项目贷款的,给予50%的贴息,贴息不超过三年。
(二)乡镇工作经费奖励。乡镇在辖区内新种茶园300亩以上,每亩奖励乡镇工作经费50元。
第三章 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十条 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前由业主向所在乡镇申报备案;项目完成后,向所在乡镇提出验收申请,乡镇汇总后,向县茶产办提出验收申请,由县茶产办组织验收。其它项目由业主直接报县茶产办,县茶产办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县茶产办验收合格的,报县茶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从茶产专户拨付奖补资金。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的申报材料。凡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责令退回奖金外,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茶产业奖励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挤占、挪用、虚报和冒领,确保奖励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安全。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在茶产业发展工作中推进不力、监管不严和在产业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严肃问责、一追到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奖励扶持年限为2017至2020年,如有与县产业扶贫等其他奖扶政策相冲突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奖励。同一项目和内容只能申报一次县级奖励扶持。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汝城县茶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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