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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恭城瑶族自治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恭城瑶族自治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恭城县政府2018-05-04 08:56:36

为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全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恭城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恭城瑶族自治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其中跨境电商企业在恭城区域建立电商平台或者从事跨境电商业务,且销售额达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恭城瑶族自治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恭政规〔201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中心),区、市驻恭城各单位:

《恭城瑶族自治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0日

恭城瑶族自治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扶贫办《关于开展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6〕82号)精神,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全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扶持奖励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本县注册登记,利用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实现网上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和为电子商务提供服务的经营主体。

二、加大财政扶持和信贷支持

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同时,鼓励支持各金融机构创新、推广有利于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政府设立有财政互保金的合作银行发放贷款的利率上浮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30%(含30%)。

三、鼓励电子商务集聚发展

(一)对入驻电子商务集聚区的电商平台企业(与县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且在县内注册成立公司),其办公场所租金由政府全额补助三年,其租用仓储用地费用,政府每年补助一半,共三年,单家电商平台企业最高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10万元。

(二)本地和外来电商、物流、快递、贸易公司入驻恭城电商集聚区,自入驻之日起3年内免交办公场地租金;办理证照且当年销售额达50—99万元的,奖励3万元;销售额达100—299万元的,奖励4万元;销售额达300—499万元的,奖励6万元;销售额达500—999万元的,奖励8万元;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考核公司网店数据)。

(三)县内外企业或个人在本县内创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电子商务城、电子商务村、电商特色馆、厂商网属于独立选址的,其固定资产投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实际投入5%比例资金作装修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每引进一家电商企业进驻县内,且年销售额达100万元的,每年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引进一家大型物流、快递公司,每年实现税收100万元以上的,每年各给予奖励6万元;每引进一家总部贸易公司,且每年实现税收在200万元以上的,每年各给予奖励10万元。

四、鼓励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一)设立本地产品网上集聚平台。对建设、运营我县本地产品网上集聚平台的主体,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例如中国特色恭城馆、产业带项目等)。

(二)支持传统企业转变营销模式。对分离成立电子商务法人企业或者传统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设旗舰店、专卖店,且运行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实际投资额2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鼓励引进知名电商企业。对在本县设立区域总部、结算中心、研发中心,或建设物流仓储配送中心的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可享受“一事一议”政策。

五、鼓励电商企业扩大规模

(一)鼓励全民创业开展电子商务。对在全国主要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网店,主营我县特色产品,年产生至少20笔以上销售,并持续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二)鼓励电商企业承销本地产品。对主营我县工业、农特产、旅游、文化等本地产品,销售额达到10万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电商企业,按年销售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外包我县传统工业企业电商服务、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网商,按年销售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工程。对我县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县乡镇、村(社区)建立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且网络年交易额达3万元以上的,经县电商办组织审核验收后,给予每个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电子商务服务站点通过电子商务外销本地产品,年销售额达3万元以上的,按年销售额予以2%奖励。

(四)发挥电子商务示范带动作用。凡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级电商示范(优秀)企业荣誉的,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开展县级示范(优秀)电商企业和服务站点评选活动,次年1月组织对上一年度县级示范(优秀)电商企业和服务站点评选,名额各10家,对获得示范(优秀)电商企业、服务站点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00元和3000元。

(五)鼓励发展跨境电商。跨境电商企业在恭城区域建立电商平台或者从事跨境电商业务,且销售额达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支持物流配套平台建设。对电商企业通过配套物流销往外省的农产品,按物流费用1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家电商企业一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七)鼓励引进电子商务人才。对立足恭城的优秀电商人才或团队在办公、住房等方面给予补贴和奖励。对引进的高层次电商人才,能为恭城电子商务发展作顶层设计、顶层规划,带动恭城电子商务作突破性发展的,视作特殊人才,给予特殊侍遇。对入驻恭城的电商企业,引进电子商务人才(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并签订3年以上合同,且工作满一年的,业绩突出的,每引进一名硕士,奖励1万元;每引进一名博士,奖励2万元。

六、附则

(一)本办法涉及各项优惠政策和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二)奖励或扶持按年度进行考核兑现。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在次年2月份之前向县工信部门提出书面申报,由县工信局牵头组织财政、统计、发改、招商等部门进行核验确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所需奖励或扶持资金增列工业贸易发展基金,由县财政、工信部门根据考核结果按规定程序拨付。

(三)享受本政策的主体必须无偷税、欠缴税费、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未发生安全生产、严重侵权等责任行为。

(四)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享受同类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五)本办法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六)本办法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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