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罗田县人民政府2017-10-25 16:54:5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加对贫困户和带动脱贫的市场主体的信贷投入,大力促进产业扶贫,实现精准脱贫、如期脱贫,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贫困户是指经县扶贫部门建档立卡认定的农户。本办法所指带动脱贫的市场主体是指吸纳和带动10户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脱贫的新型经营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以下简称“扶贫贷”),是指县农行、县农商行和县邮储银行根据县扶贫信贷风险补偿金担保机制,并以1:10比例放大,实行财政贴息的生产经营性扶贫贷款,贷款期限1-3年。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信用评级授信,是指以信用履约为核心,以到期还款为条件,以劳动能力、经营状况、发展前景、道德品行等指标为依据,对贫困户和市场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
第五条信用等级评定与授信遵循“公开、科学、规范”的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新增“扶贫贷”贷款业务办理区域划分:县农行负责凤山镇、胜利镇、河铺镇、三里畈镇;县农商行负责骆驼坳镇、白莲河乡、匡河镇、大河岸镇、白庙河镇;县邮储银行负责九资河镇、平湖乡、大崎镇。原则上贫困户或其他市场市体也可自行选择放款银行,贫困户或其他市场市体所在的乡镇应为放款银行提供相关的扶贫工作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异地就业创业的,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有义务为其提供必须的金融扶贫所需要的服务。
第二章贷款评级授信
第七条实行银行主导、村委协助、自愿申请的评级原则。贫困户或市场主体最终的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以银行的客户识别、认定的结果为准。其它任何一方不得强迫银行接受评级结果及指令银行授信。采取集中评级授信还是根据对象申请随时评级授信方式,由银行、乡镇政府根据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商确定。
第八条贫困户评级授信操作流程:贫困户提出申请→乡镇扶贫办审核→信用等级评定→授信额度测算→县级行核准审批→评级授信年检。
第九条贫困户资信等级评定标准以银行客户评价标准并结合建档立卡评困户的特点确定(具体可参考人民银行推介的“五老”“六看”相关评级方法和内容)。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及授信由各家银行完成并遵从各自规定。
第十条贫困户授信额度标准单户授信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少数信用状况良好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贫困户评级授信实行一户一评,贷款承借对象为该户的评级授信的申请人。
第十二条只涉及单个村的市场主体评级授信,由村委会初评、乡镇扶贫办审核、县扶贫办审定;涉及同一乡镇多个村的市场主体评级授信,由村级初评、乡镇扶贫办汇总审核、县级扶贫办审定;涉及多个乡镇的市场主体评级授信,按照项目生产场地所在地、市场主体经营地、办公场所所在地的顺序,由负责该乡镇的银行负责。
第十三条参与精准扶贫的主场主体评级授信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000万元。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专业大户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100万元;具体授信额度根据银行规定及帮带贫困户数量等测算结果确定。
第三章贷款担保管理
第十四条“扶贫贷”担保是指县扶贫办代表县政府授权县农行、县农商行、县邮储银行向符合享受国家扶贫政策、已授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帮扶贫困户的市场主体发放贷款,并以县扶贫办建立的扶贫贷“风险补偿基金”作为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
第十五条“扶贫贷”担保范围为县农行、县农商行、县邮储银行向“扶贫贷”客户发放的贷款本金及应收利息的80%。即实际发生贷款本息损失时,县扶贫办代表政府以扶贫风险补偿基金承担80%,有关银行承担20%。银行与扶贫部门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担保金给予借款人和市场主体同一笔贷款担保年限为1-3年。
第十七条借款人按期全部还清贷款本金利息后,县扶贫办与贷款银行终止对该笔贷款的担保合同。
第四章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八条贫困户贷款基本操作流程:按照评级授信→贷款申请→资格审核→贷款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
(一)贷款申请。由贫困户自愿向所在地乡镇扶贫办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贫困户产业扶贫贴息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资格审核。借款人所在村民委员会、驻村工作队进行初审。乡镇扶贫办对申请人贷款资格进行审定,在《贫困户产业扶贫贴息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并提交给所在地银行基层经办机构。
(三)贷前调查。所在地的银行基层经办机构按照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评级授信基础上组织信贷员开展贷前入户的调查,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四)贷款审批。县级银行依据相关规定,审查收到的乡镇扶贫贷申报资料,决定是否发放贷款,签署审批意见。同时,向县扶贫办提交《贫困户产业扶贫贴息贷款申请审批表》。县扶贫办依据承办银行、乡镇扶贫办审查、审批意见并根据担保规定开具贷款担保函。
(五)发放贷款。对县扶贫办开具贷款担保函的,由银行基层经办机构、借款人两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对贷款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贷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场主体贷款操作流程:按照贷款申请→村委会初审→乡镇扶贫办审核→贷前调查→贷款审批→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
(一)贷款申请。由市场主体自愿向第十二条确定的乡镇扶贫办提出贷款申请,填写《市场主体产业扶贫贴息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村级初查。经驻村扶贫工作队和村委会审核市场主体带动脱贫委托书、到户协议书,初审贫困户是否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带动规模是否达到政策规定标准、落实户数、贷款额度后,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报乡镇审核。
(三)乡镇核查。由所在地的乡镇扶贫办和银行基层经办机构联合对申请人的准入条件进行核实调查;结合现场调查和评级授信情况,对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用途、是否贷款等方面提出意见。县级银行可以在乡镇核查的基础上再进行贷前调查。
(四)贷款审批。县级银行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审批,自主决定是否放贷;县扶贫办依据承办银行、乡镇扶贫办审查、审批意见开具贷款担保函。
(五)签订合同。经县扶贫办开具贷款担保函的,由银行经办机构、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按有关规定签订三方担保合同。
(六)发放贷款。银行审验借款人生产经营项目投资额达到预算的30%以上,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首笔50%贷款;项目竣工后,再发放50%贷款;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来要求贷款户进行留贷转存,并对贷款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贷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扶贫贷款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对于贷款对象的发展项目、生产项目与市场主体主经营地、办公地不在同一乡镇的情况,其贷款申报、审查审批、项目监管由贷款经营项目、生产场地所在地乡镇负责,发放贷款的具体承办机构可由银行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对签订脱贫包保协议的市场主体,贷款额度以帮扶户数、银行授信额度和实际需要额度为依据进行确定,每包保帮扶一户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担保贷款额度支持,贷款封顶额度为1000万元。
第五章贷款贴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贷后管理除遵从银行一般的贷后管理规定外,还应按以下要求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一)规范建立“扶贫贷”台账;
(二)逐村逐户、逐个市场主体登记台账,及时更新发放和收回情况,保证信贷系统与借据一致
月与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进行账务核对。
第二十三条扶贫贷款按季结息和贴息。贷款贴息遵循“分类办理、手续严密、分期补贴、应贴尽贴”的原则,银行负责提供贷款本息的相关凭据,县扶贫办负责对“扶贫贷”贴息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县财政局统筹安排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对借款人的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第二十四条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和包保帮扶贫困户的市场主体贷款贴息统一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年基准利率执行。对于市场主体项目贷款必须落实包干扶贫协议,经县、乡镇两级政府对照《产业精准扶贫到户到人协议书》组织统一考核,并由项目所在乡镇出具《产业精准扶贫到户到人绩效评估验收书》后,方能享受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给予的贷款贴息。
第二十五条贷款贴息按照市场主体和贫困户两类对象两种办法办理:
(一)贫困户(个人类)由贷款银行按季提交贫困户贷款余额清单和应收利息清单,经县扶贫办、财政局对贫困户贷款台账审核无误后先直接将应贴利息先拨付给贷款银行。银行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利息后,逐户出具收息凭证提交给县扶贫办并将收息情况通知给借款人。
(二)借款人(市场主体类)实行按季结息,先收后贴。按贷款人申请→县扶贫办审查→县财政局审定→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委托经办银行拨付到户的工作程序,直补到借款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市场主体贷款贴息必须提供贷款合同、进账凭证、付息凭证、还款凭证等原始资料,还应提供《产业精准扶贫到户到人绩效评估验收书》。贷款银行代为申报本办法出台前已发放的产业贷款贴息时,必须提供贴息申请汇总表、贴息贷款清单等原始资料,由县扶贫办报财政审定签批后,打入贷款银行账户。本办法出台后发放的产业扶贫贷款贴息,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市场主体凡未按期付息、还贷的不予贴息;市场主体未严格履行《产业精准扶贫到户到人协议书》的,不予贴息。连续半年未按期付息的,银行有权采取终止授信、纳入贷款失信名单、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据相关规定曝光公布。同时依照相关规定,启动追偿追诉程序,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市场主体违规套取补贴的,收回套取资金,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经贷款银行追偿追诉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借款人仍不能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按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扶贫贷”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罗田县“扶贫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罗政办〔2016〕2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扶贫小额信贷政策、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扶贫现行管理办法、政策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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