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德市政府网2017-04-21 09:10:28
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宁德市有哪些具体的支持政策?农民在城里“扎根”,可以得到怎样的服务和保障?日前,市政府出台《宁德市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实施方案》,提出将把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教育医疗社保就业实现全覆盖
我市将逐步把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体、劳动就业、社会保险、计划生育、社会服务、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在教育方面,我市将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县(市、区)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统一城乡各阶段学生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继续实施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等教育惠民政策;足额、同标准安排各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对接收农业转移人口和随迁子女的学校给予扶持,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2018年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应达到900元/生;继续完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至2018年不得低于省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实行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制
在基本医疗方面,我市将支持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落实好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跨制度、跨地区办理转移接续。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制度,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按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参保城乡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
在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对农业转移进城就业人口可纳入城镇企业(灵活就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体系,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同时,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市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将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把常住劳动年龄人口数作为分配因素,并赋予适当权重。县级财政部门将把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纳入就业困难群体对象进行办理就业创业证。
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
不少农民进城务工之后,既想过上城里人的“日子”,又不愿意轻易放弃农民的身份及在农村的相关权益。对此,方案明确,将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鼓励进城落户农民有偿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支持适当规模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宁德市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省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闽政〔2016〕47号),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现提出我市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促进民生改善,统筹推进城乡建设,强化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一)创新机制、扩大覆盖。创新公共资源配置体制机制,逐步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体、劳动就业、社会保险、计划生育、社会服务、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二)精准施策、促进公平。强化县(市、区)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有序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三)加强引导、强化激励。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制定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当地基本公共服务政策的督导,完善市级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政策,推动全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县(市、区)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统一城乡各阶段学生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继续实施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等教育惠民政策;足额、同标准安排各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对接收农业转移人口和随迁子女的学校给予扶持,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2018年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应达到900元/生;继续完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至2018年不得低于省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二)支持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落实好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跨制度、跨地区办理转移接续。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制度,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按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参保城乡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
(三)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对农业转移进城就业人口可纳入城镇企业(灵活就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体系,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
(四)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市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将常住劳动年龄人口数作为分配因素,并赋予适当权重。县级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登记,将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纳入就业困难群体对象进行办理就业创业证,并享受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
(五)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鼓励进城落户农民有偿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支持适当规模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六)进一步推广政府与社会合作模式,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延伸,增强城市承载力。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鼓励推动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基础设施改造建设,按照城市建设标准因地制宜合理规划配套建设城中村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补齐城中村和城边村设施短板,增强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能力。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年度投资计划顺利完成。鼓励采取货币补偿支持被拆迁人通过购置商品房,改善居住环境。推动安置房办证工作,打通安置房与商品房的转换通道,支持进城务工农民购买城区符合办证条件的安置房,对符合补贴对象的进城务工农民给予购房补贴。
(七)统筹用好均衡性转移支付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市级财政部门要指导县(市、区)抓好基础工作,充分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增支等重要因素,争取上级财政部门的更多支持。县级政府要统筹用好上级均衡性转移支付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四、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之一,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尽快部署、狠抓落实。市财政局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跟踪各类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情况。对成效明显或绩效较好的政策,要适当增加资金规模,提高实施效果,并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支持;对成效不明显或绩效较差的政策,要及时调整完善,适当压减资金规模或适时退出。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上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要求,围绕我市主要政策措施的重点,研究提出、按程序报批并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好具体政策。市教育局负责牵头细化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市医保局负责牵头细化落实支持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市人社局负责牵头细化落实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和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支持力度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市农业局负责牵头细化落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市国土局负责牵头细化落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市统计局、公安局负责向市直有关部门提供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农业转移人口(包括持有居住证人口)情况。
各县(市、区)政府是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责任主体,要在上级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各项财政政策措施基础上, 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财政局备案。
2017湖南省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
四川省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2017河南省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
2017《黑龙江省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
2017云南省《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
2017《江西省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
2017年福建漳州市支持农业转移人口...
2018年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
浙江省<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
2017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
2017年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辽宁省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
甘肃省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辽宁省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
复制成功
微信号: bieshu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