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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全文)

来源:四川省政府网2017-01-06 08:41:52

日前,四川省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按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参保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居住证持有人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居住证持有人灵活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通知》还推出一系列财政政策,涉及教育、社保、就业等方面。全文如下: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川府发〔2016〕6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精神,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积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财政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落实“三个1亿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完善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对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激励和引导作用。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地区特别是中小城镇的支持力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

一是以人为本、创新机制。将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始终,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在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基础上,加快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二是精准施策、均衡发展。在转移支付分配中考虑人口流入地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给予相应支持。综合考虑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财政困难地区财力不因政策调整而减少,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是明确责任、强化激励。人口流入地政府要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主体责任,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省级财政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适当分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调动地方政府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有序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四是尊重意愿、维护权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消除农民进城落户后顾之忧。为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合法权益的流转创造条件,实现其权益的保值增值。

三、政策措施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各地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三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中职教育的权利。省、市级财政按在校学生人数及相关标准核定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中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进一步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二)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按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参保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居住证持有人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居住证持有人灵活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省内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应与参保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一并累计计算。

(三)健全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农业转移人口,继续执行我省统筹城乡的养老、工伤保险政策。继续执行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政策。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社会救助。

(四)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省、市级财政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支持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享受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及时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免费为农业转移人口中的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创业)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按规定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结合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情况,省级财政建立省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引导和调动市县政府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奖励资金以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和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为主要因素测算分配,向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水平高的地区及中小城镇倾斜。市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建立市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县级财政部门要将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六)完善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综合考虑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异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新增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省级财政在根据户籍人口测算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地区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增加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需求大的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同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和转移支付规模增长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对财政困难地区转移支付规模和力度不减,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七)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办法,省级财政在测算县级基本民生支出时,适当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较大的困难地区县级政府的财力保障。县级政府要统筹用好资金,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切实提高公共服务保障水平,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八)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本地城镇住房保障范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积极推进以城中村为重点的棚户区改造,促进城中村居民市民化。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可申领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省级财政在安排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九)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各地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综合运用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股权融资、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等多种渠道,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贴息、先建后补等方式,拓宽城镇建设融资渠道。各地在政府债券资金安排上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起支撑促进作用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予以支持。加大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力度,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大力推广运用PPP模式,各级财政要通过安排PPP项目补助资金、建立PPP投资引导基金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镇建设运营以及提供公共服务。同时,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十)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各项权益。各地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放活土地经营权,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多权同确”,按时完成农村各类产权确权登记颁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落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权等权能。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减挂钩收益要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及时全部返还农村,充分保障农民的受益权。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促进相关权益的实现和维护,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十一)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合理分担公共成本,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优化政府投资结构,加大对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要落实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责任,切实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义务教育、劳动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公共成本。企业要强化社会责任,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加大职工技能培训投入,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农业转移人口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农业转移人口要积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并按规定承担相关费用,提升自我发展和融入城镇的能力。

(十二)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结构以及保障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人口流入地要切实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主体责任,合理安排预算,调整支出结构,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省级财政根据其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等因素给予适当奖励。

四、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关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部署,扎实推进各领域重点任务落实,做好城乡政策制度统筹衔接,破除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制度障碍。

(二)明确职责分工。省直有关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以居住证为载体,抓紧研究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就学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制度、跨地区流动连续参保等公共服务政策,加强与财政支持政策的衔接。财政厅要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增强市县政府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市县政府要统筹使用自有财力和上级政府转移支付资金,加强预算管理,管好用好资金,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三)加强评估督导。财政厅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根据市县政府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公共服务等情况,对各类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效果进行评估。要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对成效好的政策给予支持,对成效差的政策进行调整。

市(州)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措施,并报财政厅备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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