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南省政府网2017-03-22 08:57:45
为给农民进城保驾护航,3月20日,湖南省政府下发《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从财力补助、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产权改革等方面,推进全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全文如下:
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湘政发〔2017〕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应、把握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强化市、县级政府尤其是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地区尤其是中小城镇的支持力度,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一)发展导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着眼于长远发展,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有序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二)创新思维。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三)激励约束。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奖励机制,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支持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调动市、县政府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
(四)精准施策。强化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综合考虑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适度增加对财政困难市县的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政策措施
(一)构建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力补助体系。
1、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办法。省财政在按户籍人口测算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基础上,考虑各地常住人口因素,科学设置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因素与权重,确保各地农业人口市民化增支因素纳入补助范围,增强县级政府财政保障能力,鼓励农业人口就近城镇化。
2、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办法。省财政在测算各市县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就业、保障性住房等相关民生支出时,将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测算范围,按照基本支出需求缺口给予适当补助,提高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财力水平较低地区的补助力度,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和规模增长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促进地区间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3、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省财政设立省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主要根据各县市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财政困难程度,综合考虑各地人均财政支出水平、工作绩效进行资金分配,并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和困难地区倾斜。县级财政部门要将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二)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1、落实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支持公办幼儿园建设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大奖补力度,引导鼓励市、县级政府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变动趋势、社区规模和学前教育机构服务范围等因素合理规划学前教育布局,根据《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进一步丰富城镇学前教育资源,在居住地向随迁子女提供学前教育服务。
2、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支持人口流入地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接受随迁子女就近入学,统一学籍管理,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相关经费随学生学籍流动可携带。对经批准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在确定相关收费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公用经费补助等因素合理定价,切实降低随迁子女受教育成本。加大消除城镇"大班额"工作绩效考评奖补力度,支持构建与农业人口转移趋势和空间布局相适应的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机制,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学位需求。
3、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等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按政策同等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或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待遇,同等享受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等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4、完善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对各类涉及学生政策的专项资金,省财政按照在校学生数及相关因素、标准测算分配到市州、县市区,支持随迁子女纳入当地财政保障范围。市州、县市区根据在校学生人数按规定落实应分担的资金,将经费保障到位。
(三)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1、加快落实城镇职工与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积极推进参保人员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按照国家部署推进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核查和结算工作。
2、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待遇保障、基金管理、经办服务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深入实施城乡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救助政策、救助内容、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相统一。
3、支持选择参加当地医保。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当地参保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
4、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分配办法。按照常住人口数及相应标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支持将进城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四)支持构建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1、加快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国家部署,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或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等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加快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动。由省、市州财政根据相关规定,按照符合领取居民基础养老金条件的老年人口数、缴费人数和相关补助标准对下予以补助。
2、完善就业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省财政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分配因素,并赋予适当权重。要将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纳入年度就业目标任务考核内容。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按中央和省就业政策规定享受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
3、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解决居住问题。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积极推进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申领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省财政在安排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时,对城中村、城边村、建制镇等棚户区改造任务重、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五)做好"三权分置"工作,支持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1、扎实做好农民权益维护工作。各地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对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业转移人口,按规定继续享受以土地为发放依据的各类农业补贴。
2、支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创新。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支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主体规范化建设,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等相关权益(承包权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支持实现和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相关权益纠纷仲裁运行机制建设,支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支持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改革试点。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进城落户农民进城后的居住、创业和投资。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各级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城乡政策制度统筹衔接,破除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制度障碍。省财政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调整完善转移支付等政策制度,积极推进市民化政策落实。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落实市民化工作的主体责任,统筹推进区域内城镇化建设、户籍制度改革、进城农业人口定居落户等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民化具体实施工作,要统筹用好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努力保障好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二)建立政策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结构以及保障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相关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应按规定予以公开。
(三)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统计调查制度。健全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统计制度,加快居住证办理工作进程,加强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准确反映跨区域农业转移人口规模,客观反映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展情况,为完善相关财政政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四)强化督查评估。各地要制定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的工作方案,积极推进市民化政策落实。省财政要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市、县级人民政府合理安排预算,优化支出结构,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需求。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解读:
财力补助: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
《通知》要求,确保各地农业人口市民化增支因素纳入补助范围,增强县级政府财政保障能力,鼓励农业人口就近城镇化。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办法,省财政在测算各市县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就业、保障性住房等相关民生支出时,将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测算范围。
省财政设立省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主要根据各县市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财政困难程度,综合考虑各地人均财政支出水平、工作绩效进行资金分配,并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和困难地区倾斜。
教育:实现相关经费随学生学籍流动可携带
为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通知》要求,支持公办幼儿园建设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大奖补力度,引导鼓励市、县级政府合理规划学前教育布局,丰富城镇学前教育资源,在居住地向随迁子女提供学前教育服务。
支持人口流入地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接受随迁子女就近入学,统一学籍管理,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相关经费随学生学籍流动可携带。对经批准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在确定相关收费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公用经费补助等因素合理定价,切实降低随迁子女受教育成本。
根据《通知》,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按政策同等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或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待遇,同等享受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等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同时,对各类涉及学生政策的专项资金,省财政按照在校学生数及相关因素、标准测算分配到市州、县市区,支持随迁子女纳入当地财政保障范围。市州、县市区根据在校学生人数按规定落实应分担的资金,将经费保障到位。
医疗保障:推进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核查和结算工作
《通知》要求,积极推进参保人员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按照国家部署推进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核查和结算工作。
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待遇保障、基金管理、经办服务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深入实施城乡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救助政策、救助内容、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相统一。
支持选择参加当地医保。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当地参保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同时,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分配办法,支持将进城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社会保障:进城农民符合条件可申请公租房
《通知》明确,湖南将把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或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等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加快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动。由省、市州财政根据相关规定,按照符合领取居民基础养老金条件的老年人口数、缴费人数和相关补助标准对下予以补助。
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分配因素,并赋予适当权重。将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纳入年度就业目标任务考核内容。
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解决居住问题。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积极推进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申领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省财政在安排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时,对城中村、城边村、建制镇等棚户区改造任务重、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产权改革: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三权”
《通知》强调,要做好“三权分置”工作,支持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各地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对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业转移人口,按规定继续享受以土地为发放依据的各类农业补贴。
同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支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主体规范化建设,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等相关权益(承包权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支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支持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改革试点。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进城落户农民进城后的居住、创业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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