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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襄阳市人民政府2017-10-23 10:52:01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违法行为,维护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晰责任,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体系

(一)突出主体责任。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国土资源管理格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国土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及地质灾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所辖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农民建房用地在内的耕地占补指标落实、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负总责。要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牢固树立依法管地管矿和用地用矿意识,坚定保护耕地红线和可持续发展意识,严格规范管理,严肃执法问责,坚决遏制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矿产资源规范管理落到实处。

(二)明确监管责任。乡(镇、办事处)要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农民建房用地管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临时用地管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执行、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管控和拆除复耕、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负总责。

村(居)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土地,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对区域内建设用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地质灾害防治负监督责任。对发生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应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向上级政府和国土、规划、城管、环保、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三)履行主管职责。国土资源部门是各级政府主管国土资源的职能部门,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加大国土资源执法力度。按要求定期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和新开工项目用地清理,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同时函告相关部门、当地乡(镇、办事处)及村(居)委会;依法查处土地、矿产、地质灾害防治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违规违纪的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政纪责任,达到申请法院执行条件的要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公开曝光、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暂停审批、提请约谈问责等途径,加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办力度,确保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有责必问。

(四)强化共管责任。各级发改、建设、规划、交通、城管、水利、农业、安监、环保、林业、工商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共同管理责任。发改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规范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规划部门要强化规划的引导和监管作用,特别是要指导乡镇抓紧组织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协助配合县级人民政府及时审批农民建房规划;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的监管。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二、强化措施,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

(五)推进国土资源联合执法。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辖区内新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信息,并按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要求,及时函告发改、建设、规划、城管、水利、农业、安监、环保、林业、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部门。乡(镇、办事处)在接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报告(函告)后,及时组织驻地国土、建设、规划、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并恢复原状;公安部门负责维持现场秩序。

(六)强化司法衔接配合。各地要尽快建立法院、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国土资源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严格执行《湖北省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办法》,完善办案沟通协调、案件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健全和完善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七)创新推广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模式。对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纳入征信系统。相关职能部门及行政审批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项目审批等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融资贷款手续;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施工和生产条件。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加强执法动态巡查的同时,推行国土资源违法有奖举报等,动员公众参与执法监管,采用12336违法举报热线、互联网、微信等手段及时受理违法线索;积极探索和推广无人机、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在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方面的应用,推进国土资源执法关口前移。

(八)完善奖惩激励体系。各地要将土地、矿产资源管控和防控成效工作纳入乡(镇、办事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与实绩评比、工资待遇、职务晋升挂钩,严格考评,兑现奖惩;对村(居)委会履行国土资源管控职责情况由各地制订具体的考核办法。以此充分调动基层干部依法管地用地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推动土地、矿产资源监管从被动应付向主动作为转变。

三、改进工作,提升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效能

(九)建立网格化违法防控体系。各地要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各乡(镇、办事处)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判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形势,解决防控违法问题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下步工作任务,督促各乡(镇、办事处)层层落实国土资源违法问题防控责任。以村(居)委会为网格单元,将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层层压实责任,做好国土资源执法的巡查、监管和防控工作。村(居)委会每周五前将国土资源违法情况报乡(镇、办事处)汇总,乡(镇、办事处)于每周五将汇总情况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强化违法责任追究。各地要及时对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违法违规用地和非法采矿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重点乡(镇、办事处)组织约谈,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责。应由各地开展约谈问责而未开展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提请市人民政府直接约谈问责。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国土资源共同监管职责的,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村(居)委会巡查、报告、制止等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或处理。

(十一)加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各地要按照“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以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全面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宣讲,推进“法治国土”建设。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网络媒体持续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加强公众国土资源国情和国策教育,增强公众资源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保护资源、节约资源的良好氛围,营造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的有利环境。

2017年8月23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襄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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