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2017-10-19 14:12:22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
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17〕7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鼓励和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跨界融合,加快发展农业“新六产”,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支持对象、发展领域和方向
(一)明确支持对象。支持对象包括掌握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具备一定经营管理能力,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的返乡下乡人员。重点支持积累了一定资金、技术、管理经验、销售渠道的返乡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有意愿、有能力下乡的城镇科技人员等。对国家结合新型城镇化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地区的返乡下乡人员给予优先支持。
(二)突出发展领域。重点发展规模种养业、特色农业、设施农业、林下经济等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烘干、贮藏、保鲜、净化、分等分级、包装等农产品初加工业,农机作业服务、农资配送、病虫害防治、农产品流通、农业信息咨询、农业废弃物处理等生产性服务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传统手工艺、文化创意、养生养老、中央厨房、农村物业管理等生活性服务业,以及其他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三)多元化创业创新。鼓励返乡下乡人员发挥自身资本、技术、信息等优势,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返乡下乡人员组建创业创新团队,有效对接其他经营主体,通过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合作组建现代企业、企业集团,培育形式多样的创业创新产业联盟或产业化联合体,共同拓展创业空间,增强市场竞争力。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利用各类电商平台,开展网上创业,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智慧农业。
(四)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鼓励返乡下乡人员以农牧(农林、农渔)结合、循环发展为导向,发展优质高效特色农业;实行产加销一体化运作,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研学、中医药养生等产业深度融合,提升农业价值链,推动产业链相加、价值链相乘、供应链相通“三链重构”,塑造终端型、体验型、循环型、智慧型等新产业新业态。引导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向乡村旅游集群片区、特色小城镇和科技园区、产业园区等集中,培育产业集群和产业融合先导区。引导返乡下乡人员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户建立合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
二、完善支持创业创新政策措施
(五)优化市场准入制度。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和“先照后证”改革,深化企业登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全程电子化登记”“双告知、双随机、一公开”、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住所登记制度改革等商事制度改革。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绿色通道”,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辅导、政策咨询等服务,对进入创业园区的,提供集中办理证照等便利化服务。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省工商局等负责)
(六)创新金融扶持方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返乡下乡人员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落实财政贴息、融资担保、扩大抵押物范围等综合措施,解决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融资难问题。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个百分点,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还款及时、信誉良好的小微企业,可根据其资金需求情况给予不超过两年的展期担保支持,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稳妥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产和资金。加大对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力度,探索开展价格指数保险、收入保险、信贷保证保险、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保险、畜禽水产活体保险等创新试点,完善风险保障机制,有效降低创业风险。(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物价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保监局等负责)
(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切实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培育壮大返乡下乡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将现有财政政策措施向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拓展,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项目纳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农村信息化建设、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各类财政支农项目和产业基金扶持范围,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大力支持。大学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人员、青年、妇女等人员创业的财政支持政策,要向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延伸覆盖。对返乡下乡人员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按规定纳入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范围。返乡下乡人员创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地税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国税局、团省委、省妇联等负责)
(八)实施创业补贴政策。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且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按规定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其实际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等负责)
(九)落实用地用电政策。支持返乡下乡人员按照相关用地政策,开展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重点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用地政策。鼓励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以土地流转、承包、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农业产业。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和民宿等乡村旅游活动,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农业物流仓储等设施。鼓励返乡下乡人员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等开展创业创新。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落实农业生产用电政策,对返乡下乡人员发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农业排灌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省物价局、山东能源监管办、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等负责)
(十)完善社会保障政策。返乡下乡人员可在创业地按相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其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按规定将其子女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对返乡下乡人员初始创业失败后生活困难的,可按规定享受低保等社会救助。对因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使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可以采取渐退方式逐步退出低保,就业后3个月内的劳动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持有居住证的返乡下乡人员的子女可在创业地接受义务教育,依地方相关规定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三、搭建创业创新服务平台
(十一)加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培训。建立返乡下乡人员信息库,有针对性地确定培训项目,实施精准培训,提升其创业能力。从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电商辅导员、科技特派员、返乡创业带头人当中选拔一批创业导师,充实创业指导专家服务团队,为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辅导。实施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计划、扶贫工作重点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加强巾帼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开展农村妇女创业创新培训。采取线上学习与线下培训、自主学习与教师传授相结合的方式,开辟培训新渠道。鼓励各类培训资源参与返乡下乡人员培训,支持各类园区、星创天地、农民合作社、中高等院校、农业企业等建立创业创新实训基地。各级政府要统筹各类培训经费,组织返乡下乡人员参加创业创新培训。对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人员中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做大做强“金蓝领”培训项目,强化紧缺急需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创业齐鲁训练营”项目,每年选拔一批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人员,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团省委、省妇联等负责)
(十二)加强创业园区(基地)建设。探索“一区多园”发展模式,依托现有各类农民工创业园、农业产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农产品加工园区、休闲农业园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文化产业园区、创意产业园区、科技孵化基地以及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农业规模种养基地,创建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园区(基地),建立开放式服务窗口。支持中高等院校、大型企业采取众创空间、创新工厂等模式,创建一批重点面向初创期“种子培育”的孵化园(基地),其中有条件的孵化园(基地)可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给予房租减免,鼓励和吸引更多返乡下乡人员入园创业。(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等负责)
(十三)强化信息技术服务。鼓励各类电信运营商、电商等企业面向返乡下乡人员开发信息应用软件,开展农业生产技术培训,提供农资配送、农机作业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推介优质农产品,组织开展网络营销。支持返乡下乡人员投资入股参与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和运营,可聘用其作为村级信息员或区域中心管理员。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落 实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创业创新。在省定贫困村建设一批村级综合信息服务站,支持返乡下乡人员担任信息员,向贫困村、贫困农民开展先进信息技术的宣传、推广、普及活动,实现信息化公共服务的高效运营和可持续发展,让信息化惠及更多贫困农民。(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负责)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有关工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任务予以统筹安排。省农业厅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督促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政策落实。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好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各项政策措施。(省农业厅、各市人民政府等负责)
(十五)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各地要为返乡下乡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市场信息、人力资源、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高效便捷综合服务,开展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土地流转、项目选择、科技推广、法律法规咨询等方面的专业服务。加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动态监测和调查分析。(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等负责)
(十六)积极营造良好创业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解读相关政策措施,弘扬创业创新精神,树立先进典型,推介优秀带头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地要广泛开展创业创新大赛、创业创新大讲堂等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推进农村创业创新工作向纵深发展。(省农业厅、山东广播电视台等负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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