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7-10-31 09:55:38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
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规〔2017〕5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精神,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扶持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本乡农民与返乡下乡人员享受同等政策),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
(一)突出重点领域。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结合自身优势和特长,根据市场需求和当地资源禀赋,利用新理念、新技术和新渠道,开发农业农村资源,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繁荣农村经济。
1.种植业。坚持适度规模经营和标准化种植,重点向无公害标准、绿色标准、有机标准和欧盟有机认证标准方向转型发展。重点是鸭稻、鱼稻、蟹稻等口感好的高品质水稻,食用、饲用高蛋白大豆和高油大豆,鲜食玉米和饲料玉米,优质强筋小麦,脱毒马铃薯种薯、菜用薯、主食加工薯等优质马铃薯商品薯,高品质杂粮杂豆、瓜果菜、食用菌,紫花苜蓿、饲料桑树、优质北药等。(省农委、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厅、森工总局等部门负责)
2.养殖业。大力发展畜禽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养殖,推广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综合利用,积极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标准养殖。重点围绕发展高品质乳制品、畜产品、水产品开展创业。特别是粮食过腹转化发展生态绿色养殖,乳、绒、肉用羊、草食禽类、高品质食用禽类养殖,名特优水产养殖、蚕蜂繁育养殖,林蛙、狐狸等特色养殖。(省畜牧兽医局、农委、林业厅、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等部门负责)
3.农产品加工业。重点围绕种植、养殖产品、山特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主食加工、副产物加工和资源化综合利用、无公害化处理等选择创业项目。主要是主产品精选、烘干、贮藏、保鲜、净化、冷藏、包装、分等分级等环节,蓝莓、食用菌等山特产品、保健类功能产品、婴儿老年等细分系列产品、旅游商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以及草柳编织、剪纸、满绣等家庭手工业。(省工信委、旅游发展委、农委等部门负责)
4.流通产业。围绕“互联网+农业”路径大力开展返乡下乡人员创业。重点围绕优质特色农产品在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市)开展电商、配送、鲜活冷链物流、包装、储藏、运输等,建设优势农林产品批发市场、搭建电子商务集群平台、定制营销模式进行创业。(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农委、供销社等部门负责)
5.农业社会化服务业。围绕种苗繁育、水稻集中育插秧、测土配方施肥、耕地修复治理、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农作物秸秆、粪污专业化处理、农机维修、代耕代收,土地托管、生产资料供应等领域开展创业。(省农委、林业厅、畜牧兽医局、供销社等部门负责)
6.乡村休闲旅游餐饮业。围绕滑雪旅游度假、乡村生态休闲度假、休闲养生、健康养老以及农耕体验、创意农业、乡村手工艺,赫哲族、鄂伦春族、满族、朝鲜族等乡土文化民俗旅游,农家乐、渔家乐、林家乐等乡村旅游,民族特色的建筑、传统建筑保护和利用等开展创业。(省旅游发展委、农委、文化厅、民委、森工总局、林业厅等部门负责)
7.林下经济。围绕森林资源优势、生态优势和景观优势,在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森林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领域开展创业。发展红松坚果林、大榛子林、浆果及北药等林下种植业,森林猪、森林鸡等林下养殖业,山野菜、坚果等山产品采集。(省林业厅、森工总局、农委、畜牧兽医局等部门负责)
8.劳务产业。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围绕大型水利工程、新农村建设工程、县域经济开发区、城镇化建设项目、交通、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等开展季节性打工。(省农委、人社厅、水利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负责)
(二)丰富创业创新方式。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家庭农场林场牧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聘用管理技术人才组建创业团队,与其他经营主体合作组建现代企业、企业集团或产业联盟,共同开辟创业空间。通过发展农村电商平台,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开展网上创业。通过发展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形式,培育产权清晰、利益共享、机制灵活的创业创新共同体。
(三)推进农村产业融合。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按照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现代产业组织方式开展创业创新,建立合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返乡下乡人员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以农牧(农林、农渔)结合、循环发展为导向,发展优质高效绿色农业。实行产加销一体化运作,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引导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向特色小城镇和现代农业产业园、科技园、创业园等集中,培育产业集群和产业融合先导区。
二、政策措施
(一)简化市场准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一系列措施,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和“先照后证”改革,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基础上,积极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进一步降低返乡下乡人员创设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将由工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由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只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推动住所登记制度改革,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推进地方政府出台进一步放宽住所登记条件的措施,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进一步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逐步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企业名称全程电子化办理,实现企业自主选择、自助申报、网上核准、注册便利;鼓励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和在农村发展各类事业。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对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鼓励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参与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支持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取消和下放涉及返乡下乡人员创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县级政府要设立“绿色通道”,为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创业创新提供便利服务,对进入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的,要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辅导、政策咨询、集中办理证照等服务。对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省工商局、质监局、财政厅、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等部门负责)
(二)改善金融服务。加强政府引导,强化对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创业的金融支持。根据《黑龙江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财规审〔2016〕25号),对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人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可在合同签订日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原则上不超过1个百分点,贫困地区上浮不超过0.5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担保机构协商确定。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府不再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个人(以户为单位,5年内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贫困地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其他地区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50%、25%和25%。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承担贷款利息的25%、12.5%和12.5%。由各级政府出资设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要积极为返乡下乡人员开展创业创新活动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重点支持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并积极协调有关银行降低贷款利率,缓解融资成本高问题。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探索权属清晰的包括农业设施、农机具在内的动产和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在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创业较为集中、产业特色突出的地区,探索发行专项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公司债券,探索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将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创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创业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稳妥有序推进全省15个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和3个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提升返乡下乡人员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做好选派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政策性创业贷款担保机构优秀青年干部到县级团委挂职工作,联合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返乡下乡创业青年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服务。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提高贷款办理效率。深入开展农作物价格保险、收入保险试点。引导保险公司以规模化养殖为重点加快发展畜牧业保险,探索开展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深化“政银保”合作模式,积极发展涉农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探索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保险,推介、保护知名农产品品牌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保监局、省农委、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林业厅、扶贫办、团省委等部门负责)
(三)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将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及时纳入扶持范围,优化申请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为其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农业生产方面,统筹利用现有涉农资金渠道,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纳入扶持范围;落实普遍性降费,强化落实取消、停征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抓好国家出台的其他降费政策落实工作;农业综合开发方面,以全产业链打造、企业化运作、市场化经营为原则,对创业创新返乡下乡人员特别是在各类园区带领农民增收致富的带头人给予优先扶持。贯彻落实好农业税收减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支持创业就业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教育厅、人社厅、农委、林业厅、省妇联,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等负责)
(四)强化用地用电保障。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存量土地资源,缓解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用地难问题。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用地政策。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开展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鼓励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以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农业产业,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业创新。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渔家乐和林家乐。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开展创业活动。县级政府可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返乡下乡人员建设农业配套辅助设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重点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农业物流仓储等设施。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等用于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发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包括对各种农产品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供应初级市场的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按照我省现行居民阶梯电价的合表用户电价标准执行。(省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农委、商务厅、林业厅、旅游发展委、电力公司等部门负责)
(五)开展创业培训。紧密结合返乡下乡人员创业特点、需求和地域经济特色,开发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建立返乡下乡人员信息库,对有创业和培训意愿、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开展精准创业培训,进一步提升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能力。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地方各级政府要按规定将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支持其利用优质资源开展农村妇女和青年的创业培训。鼓励各类培训资源参与返乡下乡人员培训,支持各类园区、农民合作社、中高等院校、农业企业等建立创业创新实训基地,为其提供见习、实习和实训服务。加强创业创新导师队伍建设,从企业家、投资者、专业人才、科技特派员和返乡下乡创业创新带头人中遴选一批导师,为其提供创业辅导。建立各类专家对口联系制度,对返乡下乡人员及时开展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深入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强化市级政府对中等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选派440名科技特派员到28个贫困县提供科技服务、开展农村科技创新创业、培养农村科技人才、转化推广农业科技成果、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围绕边远贫困地区支柱产业技术需求,为28个贫困县培养100名本土的科技能手。建立5个星创天地,为创业农民、返乡农民工、复转军人、家庭农场主及专业合作社等创客主体依据当地产业特色提供全方位创业服务,在智库服务、科技培训、企业孵化三个方面支撑特色县域经济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就业培训补助范围。开展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工程,研究制定政府孵化扶持创业政策和与扶贫政策挂钩的带动激励机制,探索“激发动力、精准培训、扶持创业、带动增收”的新路径;重点扶持正在发展种养业等产业项目的合作社、大户和能人或驻村书记、工作队,帮助其发展,更好地发挥带动示范作用;整合资源推出一批企业与贫困村对接,在贫困村发展产业项目,进一步发展集体经济,带动贫困村脱贫;鼓励各级政府采取措施吸引各类能人返乡创业,并扶持其发展,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实施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计划、青年电商培育工程、百万农家女上网计划,整合社会资源为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提供各类创业培训服务。(省人社厅、农委、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林业厅、扶贫办、团省委、省妇联等负责)
(六)完善社会保障政策。将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纳入公共服务范围,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子女就学等工作。返乡下乡人员可在创业地按相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其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按规定将其子女纳入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断缴费后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返乡后可以恢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返乡下乡后要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以在办理封存冻结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创新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发放《就业创业证》,确保其持证享受相应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持有居住证的返乡下乡人员的子女可在创业地接受义务教育,平等享受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等“两免一补”政策,依照地方相关政策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省人社厅、财政厅、住建厅、教育厅等负责)
(七)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培育引入涉农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推动省内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特色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农村日用消费品销售服务,培育扎根农村的本省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推动在淘宝特色中国、1号店特产中国、黑龙江大米网等国内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地方特产板块开设地方馆、特色馆。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支持县、乡、村三级具有服务农村产品上行功能的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引导各类涉农信息发布平台转型,开展在线交易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农业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网上商城和网上市场,逐步构建多层次、宽领域的涉农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体系。加快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应用群体多元化,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供销合作社、农业经纪人、返乡大学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个体经营户运用电子商务创业。(省农委、工信委、财政厅、商务厅、国税局、地税局、林业厅等负责)
(八)创建创业园区(基地)。各地要根据存量资源整合发展农业创业园,依托现有各类开发园区、农业产业园,盘活闲置厂房、零散空地等存量资源,挖掘现有物业设施利用潜力,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电子商务和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建设农业创业园。将农业创业园建设纳入园区建设规划,在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以及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允许通过迁村腾地方式盘活农村存量非农建设用地,用于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属于非农业态的农业创业园按照城乡规划要求,结合老城或村镇改造,利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建设。属于农林牧渔业态的农业创业园,在不改变农地、集体林地、草场、水面权属和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建设方通过与权属方签订合约的方式依法整合资源开发建设。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以高效农业、生态农业为特征的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大力推进专业孵化器建设,加快培育中小微涉农市场主体。引导和鼓励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与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鼓励天使投资群体、创业投资基金入驻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开展业务,通过风险补偿方式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与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联合设立种子基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到孵化园(基地)创业给予租金补贴。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支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试点地区探索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内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试点联动推进。支持在孵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省农委、国土资源厅、住建厅、科技厅、工信委、水利厅、财政厅、人社厅、商务厅、文化厅、林业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负责)
三、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市(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重要意义,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任务予以统筹安排。省农委要发挥牵头作用,明确推进机构,加强工作指导,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督促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政策落实,加强经验交流和推广。地方政府要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和落实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定点联系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制度,深入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省农委、各市〔地〕政府〔行署〕等负责)
(二)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按照“政府提供平台、平台集聚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依托现有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集聚公共资源和社会其他资源,开展各类返乡下乡人员创业服务专项活动。探索完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社会兜底保障机制,降低创业风险。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提升其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和吸纳就业的能力,逐步建立城乡社区服务衔接机制。推进乡镇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向农村社区延伸,完善农村社区在就业、社保、卫生、文化、法律等方面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农村社区的服务手段和信息服务水平,充分利用劳动、统计、公安、司法等部门的信息资源,为返乡下乡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市场信息等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进一步提升农村社区服务返乡下乡人员的能力。依托农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等公共服务平台,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高效便捷创业服务。利用农村调查系统和农村固定观察点,加强对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创业创新的动态监测和调查分析。(省农委、发改委、工信委、教育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住建厅、财政厅、人社厅、商务厅、统计局、林业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负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采取编制手册、制定明白卡、编发短信微信微博等方式,宣传解读政策措施。大力弘扬创业创新精神,选树返乡下乡人员先进典型,宣传推介优秀带头人,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积极性,广泛开展创业大赛、创业大讲堂等活动,营造良好氛围。(省农委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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