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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2017-06-28 10:39:24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鼓励和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加快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

(一)突出重点领域。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结合自身优势和特长,根据市场需求,利用新理念、新技术和新渠道,积极发展果业、畜牧、蔬菜、茶叶、种(苗)业等优势特色产业。支持发展规模种养业、特色农业、设施农业、林下经济、庭院经济等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烘干、贮藏、保鲜、净化、分等分级、包装等农产品加工业,农资配送、耕地修复治理、病虫害防治、农机作业服务、农产品流通、农业废弃物处理、农业信息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民族风情旅游、传统手工艺、文化创意、养生养老、中央厨房、农村绿化美化、农村物业管理等生活性服务业,以及其他新产业新业态。

(二)丰富创业创新方式。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家庭农(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聘用管理技术人才组建创业团队,与其他经营主体合作组建现代企业、企业集团或产业联盟,共同开辟创业空间。利用互联网技术,依托农村电子商务,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商,开展网上创业。通过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培育产权清晰、利益共享、机制灵活的创业创新共同体。

(三)推进农村产业融合。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按照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现代产业组织方式开展创业创新,建立合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以农林牧渔结合、循环发展为导向,发展优质高效绿色农业。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提升农业价值链。引导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向特色小城镇和产业园区集中,培育产业集群和产业融合先导区。

二、政策措施

(四)简化市场准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环境系列措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创业准入制度性成本,提高便利化水平。大力推进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和“先照后证”改革、“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推动住所登记制度改革,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各市(区)、县(市、区)政府要设立“绿色通道”,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便利服务,对进入创业园区(基地)的,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辅导、政策咨询、集中办理证照等服务。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省工商局、各设区市政府负责,第一个为牵头单位,下同)

(五)改善金融保险服务。采取财政贴息、融资担保、扩大抵押物范围等措施,解决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融资难问题。稳妥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盘活农村资源、资金和资产。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探索权属清晰的包括农业设施、农机具在内的动产和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推进农村金融发展,加强对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返乡下乡人员的金融服务。把返乡下乡人员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所需贷款纳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加大对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市(区)、县(市、区)探索开展价格指数保险、收入保险、信贷保证保险、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保险、畜禽水产活体保险等试点,更好地满足返乡下乡人员的风险保障需求。(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财政厅、陕西银监局、陕西保监局负责)

(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现有财政政策措施向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拓展,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项目纳入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范围。新型经营主体培育、职业农民培训、产业融合发展、农产品加工、农村信息化建设和农村社会化服务等各类财政支农项目,要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纳入扶持范围,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大学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人员等创业财政支持政策要向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延伸覆盖。(省财政厅、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七)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税收扶持政策,引导返乡下乡人员探索“互联网+”现代农业等新型业态和商业模式。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落实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政策,引导返乡下乡人员围绕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冷链物流等创业。落实有关定向减税、税收减免和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普遍性降费政策。(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负责)

(八)落实用地用电支持措施。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通过盘活存量土地资源,缓解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用地难问题。支持返乡下乡人员按照相关用地政策,开展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用地政策。鼓励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以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农业产业,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业创新。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鼓励返乡下乡人员通过与当地农民合作共建方式解决住房问题。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发展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其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复垦为耕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优先用于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农业物流仓储等设施。鼓励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依规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开展创业创新。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土地出让金参照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返乡下乡人员发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包括对农产品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包装以供应初级市场的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负责)

(九)开展创业培训。实施返乡下乡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春潮行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计划、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农村青年电商培育工程,开展农村妇女创业创新培训,让有创业意愿的返乡下乡人员都能接受培训。建立返乡下乡人员信息库,有针对性地确定培训项目,实施精准培训,提升其创业能力。各市(区)、县(市、区)政府要将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培训纳入创业补贴范围。支持各类园区、星创天地、农民合作社、高等院校、农业企业等建立创业创新实训基地。采取线上学习与线下培训、自主学习与教师传授相结合的方式,开辟培训新渠道。(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扶贫办、团省委、省妇联、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十)积极开展创新指导。建立专家对口联系制度,对返乡下乡人员及时开展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加强创业创新导师队伍建设,从企业家、专业人才、科技特派员和返乡下乡创业创新带头人中遴选辅导员,发挥全省青年创业导师联盟的作用,为返乡下乡人员创新提供技术支持。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促进创业创新创意项目与科研成果对接。鼓励高校及研究机构将科研成果以股份合作、转让等方式与返乡下乡人员合作,促进产学研与创业创新融合发展。积极推荐指导返乡下乡人员参加有关创业创新大赛。(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厅、团省委负责)

(十一)完善社会保障政策。简化社会保障手续办理程序,做好返乡下乡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服务。鼓励返乡下乡人员在创业地区按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将其子女按规定纳入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对返乡下乡创业创新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社会保险补贴。对返乡下乡人员初始创业失败生活困难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将城镇的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人员纳入保障性住房范围。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住房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享受相应的补助。持有居住证的返乡下乡人员的子女可在创业地接受义务教育,依当地相关规定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二)强化信息技术支撑。支持返乡下乡人员投资入股参与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和运营,可聘用其作为村级信息员或区域中心管理员。鼓励各类电信运营商、电商等企业面向返乡下乡人员开发信息应用软件,开展农业生产技术培训,提供农资配送、农机作业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推介优质农产品,组织开展网络营销。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创业创新。(省农业厅、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

(十三)创建创业园区基地。按照政府搭建平台、平台聚集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依托现有开发区、现代农业园区等各类园区以及农业企业、专业市场、农民合作社、规模种养基地等,整合发展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示范园区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各类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产品加工产业示范园区等要发挥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成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重要载体。支持中高等院校、大型企业采取众创空间、创新工厂等创建一批面向初创期“种子培育”的孵化园(基地),有条件的市(区)、县(市、区)对返乡下乡人员到孵化园(基地),可免除租金或给予补贴。(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负责)

(十四)开展创业试点示范。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开展返乡下乡人员创业试点工作,支持扶风县、澄城县、商南县、延安市宝塔区、杨凌示范区等试点,优化返乡下乡创业的体制机制环境。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与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试点相结合,支持蓝田县、大荔县、榆林市榆阳区开展创新创业试点工作。重点抓好资源整合、服务平台和服务能力建设,围绕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发展农村电商、培育特色产业集群,在返乡下乡创业促扶贫脱贫、化解产能、产城融合等方面探索新路径、形成新模式。(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三、组织领导

(十五)健全体制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任务予以统筹安排。省农业厅要发挥牵头作用,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强化工作指导,督促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政策落实。各市(区)、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协调沟通,明确任务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落实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定点联系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制度,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省农业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十六)提升服务能力,实行动态监测。加快市(区)、县(市、区)一体化创业服务中心建设,强化其融资、融智、融商功能,积极开展面向返乡下乡人员的政策咨询、市场信息等公共服务。依托现有的各类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和园区(基地),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做好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土地流转、项目选择、科技推广等方面专业服务。利用农村调查系统和农村固定观察点,加强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动态监测和调查分析。(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负责)

(十七)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采取编制创业创新目录、制定明白卡、利用短信微信微博等方式,广泛宣传中省相关政策措施。树立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先进典型,宣传推介优秀带头人,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积极性,大力开展创业创新大赛等活动。(省农业厅负责)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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