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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内蒙古人民政府2017-08-16 11:23:4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

促进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17〕12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 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精神,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扶持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牧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人员到农村牧区创业创新,推动我区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活跃农村牧区经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点支持领域和发展方向

(一)突出重点领域。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推动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促进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路径,积极引导返乡下乡人员结合当地资源和自身优势特点,利用新理念、新技术和新渠道,开发农牧业和农村牧区资源,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繁荣农村牧区经济。重点发展规模种养业、特色农牧业、设施农牧业、林下经济、庭院经济等农牧业生产经营模式,烘干、贮藏、保鲜、净化、分等分级、包装等农畜产品加工业,农资配送、耕地修复治理、病虫害防治、农机作业服务、农畜产品流通、农牧业废弃物处理、农牧业信息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休闲农牧业和乡村旅游、民族风情旅游、传统手工艺、养老养生、中央厨房、农村牧区绿化美化、农村牧区物业管理等生活性服务业。同时,积极引导发展文化创意、农事体验、民俗节庆、文艺演出、会展农牧业、景观农牧业等新业态、新模式。

(二)丰富创业创新方式。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承包、租赁、参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家庭农(牧、林)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牧业企业、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通过聘用、引进专业管理技术人才组建创业团队,与其他经营主体合作组建现代企业、企业集团或产业联盟,共同开辟创业空间; 通过发展农村牧区电商平台,利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实施“互联网+现代农牧业”行动,开展网上创业;通过发展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培育产权清晰、利益共享、机制灵活的创业创新共同体。

(三)推进农村牧区产业融合。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按照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现代产业组织方式开展创业创新,建立合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推进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农牧民分享一二三产业增值收益。坚持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推动农牧(农林、农渔)结合、循环发展,建设优质高效绿色生态农牧业。实行产加销一体化运作,延长农牧业产业链条。推进农牧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拓展农牧业多种功能,提升农牧业价值链。启动自治区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试点工作,引导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活动向特色小城镇和产业园区等集中,培育产业集群和产业融合先导区。鼓励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牧、林)场,通过入股龙头企业或增强自身实力,在农畜产品加工、农村牧区特色餐饮、农家乐(牧家游)、森林人家休闲旅游等方面引领本地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在创业创新项目中,采取订单合同、股份合作、服务协作、流转聘用、产业化联合体等多种农(牧)企利益联结模式,带动农牧民分享产业链、价值链增值收益。

二、具体政策措施

(一)简化市场准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一系列措施。全面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除国家明确规定执行实缴制的行业外,一律改为认缴制。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颁布的工商登记前、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降低准入门槛。开展工商注册便利化改革,实现网上名称自主查重、网上申请登记。深入推进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以及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探索开展“多证合一”登记模式。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模式。对未开业及无债权债务的返乡下乡人员创办的企业实行简易退出机制。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绿色通道”,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便利服务,对进入创业创新园区的,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辅导、政策咨询、集中办理证照等服务。对于返乡下乡人员开办企业,免收工商注册类收费。(自治区工商局,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二)创新金融服务。推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开展“大学生返乡创业贷”、“青创易贷”、 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等信贷业务。推进农村牧区普惠金融发展,改善农村牧区支付结算环境,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认真落实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加大对个体工商户、中小网商、登记失业人员、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妇女群体等创业就业重点群体的金融支持。农牧民工创业贷款同大学生等城镇创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创新贷款抵质押方式,稳妥推进农村牧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探索权属清晰的包括农牧业设施、农机具在内的动产和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建立创业企业数据库,鼓励创业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多种方式实现融资。加快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和应用制度。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加强政银保合作,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信用增级,实现“无抵押、无担保”融资。各地可建立超赔风险基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进行保费补贴或奖励。拓展“农牧业保险+信贷”实践模式,试点“农牧业家庭、个体工商户、农牧业经营主体法人保单质押贷款+委托信贷”新模式,开展“农作物产值综合保险+信贷”、“新型养殖保险+动物资产抵押贷款”等创新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价格指数保险、收入保险、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保险等创新试点,逐步开展政策性肉羊、肉牛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更好地满足返乡下乡人员的风险保障需求。(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内蒙古银监局、内蒙古保监局、内蒙古证监局等负责)

(三)加大财政支持。加快将现有财政政策措施向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拓展,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项目纳入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扶持范围。对返乡下乡人员创办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符合农牧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给予适当扶持。对带动就业效果好、创业就业质量高的公共创业就业培训、实训项目,给予“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对返乡下乡人员开展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所需贷款符合自治区农牧业担保条件的,给予支持。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牧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农畜产品加工、农村牧区信息化建设等各类财政支农支牧项目和产业基金,都要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纳入扶持范围,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积极支持。大学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人员、青年、妇女等人员创业的财政支持政策,要向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延伸覆盖。切实落实涉农涉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教育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内蒙古国税局,自治区团委、妇联等负责)

(四)落实用地用电支持措施。将各类相关产业和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落实到位。按照“先存量、后增量”原则,优化调整新增建设用地结构布局,落实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代农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牧业和乡村(牧区)旅游等用地规划空间。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存量土地资源,保障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通过农村牧区闲置宅基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重点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各级人民政府可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返乡下乡人员建设农牧业配套辅助设施。鼓励返乡下乡人员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等用地创业创新。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地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与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农畜产品流通设施和电商平台。将重点旅游项目建设用地计划纳入全区年度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保障乡村(牧区)旅游用地需求。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土地(草牧场、林地)承包经营权等方式,从事乡村(牧区)旅游扶贫开发。引导和鼓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采用集体收购、统一管理的模式,利用集体土地开展乡村(牧区)旅游。鼓励利用荒山、废弃矿山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发展乡村(牧区)旅游。认真落实国家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要求,对返乡下乡人员发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蒙西地区继续按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执行)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包括对各种农产品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供应初级市场的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林业厅、旅游发展委、国网蒙东电力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等负责)

(五)开展创业培训。实施农牧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和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程、农村牧区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计划、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实施农村牧区青年电商培育工程,开展农村牧区妇女创业创新培训,深入推进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让有创业和培训意愿的返乡下乡人员都能接受培训。逐步建立返乡下乡人员信息库,针对返乡下乡人员的创业创新需求和区域经济特点,在培训类型、时间、教材选择、组织形式上积极探索创新,采取线上学习与线下培训、自主学习与教师传授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有针对性和差异化需求的创业培训,保证培训实际效果。各地区要将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各类培训资源参与返乡下乡人员培训,支持各类园区、星创天地、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中高等院校、龙头企业等建立创业创新实训基地。实施“双千”青年创业导师结对计划,建设全区优秀创业创新导师人才库,从企业家、投资者、专业人才、科技特派员和返乡下乡创业创新带头人中遴选一批导师,建立健全创业创新辅导制度。建立各类专家对口联系制度,对返乡下乡人员及时开展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业厅、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林业厅、扶贫办、旅游发展委、团委、妇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等负责)

(六)完善社会保障政策。返乡下乡人员可在创业地按相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将其子女纳入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做好返乡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确保其医保关系顺畅转移接入。积极发展适应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保障需求的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以及各类家庭财产和生产资料等商业保险业务。将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缴存地设区城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若有从业单位的,个人、单位各按最低5%、最高12%的比例缴存;若无从业单位的,个人按最低10%、最高24%的比例缴存。对返乡下乡创业创新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社会保险补贴。对返乡下乡人员初始创业失败后生活困难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对遭遇临时性、突发性困难致使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人员,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继续坚持“两为主”方针,将返乡下乡人员随迁子女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幼儿园)为主,全面纳入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范围,确保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内蒙古保监局等负责)

(七)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加快实施“宽带乡村”工程和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大幅度提高农村牧区通宽带率和家庭宽带接入能力,支持返乡下乡人员投资入股参与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和运营。引导和鼓励各类电信运营商和大型电子商务企业依托现有农村牧区电商服务站、商业网点等实现渠道下沉,开展农牧业生产技术培训,提供农资配送、农机作业等农牧业社会化服务,通过产销对接、农商互联推介优质农畜产品,组织开展网络营销,推动农村牧区依托互联网创业。组织实施大数据农牧业工程,构建面向农村牧区涵盖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环节,集合公益服务、便民服务、电子商务和网络服务的综合大数据服务平台。向返乡下乡人员开展互联网信息技术技能培训,积极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企业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创业创新。(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地税局、林业厅、内蒙古国税局等负责)

(八)创建创业园区(基地)。整合部门、行业资源,加强创业创新平台、载体建设,依托现有开发区、现代农牧业产业园、农牧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畜产品加工物流园、巾帼脱贫基地等各类园区以及专业市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种养基地等,整合创建一批具有区域和产业特色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园区(基地)。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从支持创业创新园区(基地)基础设施补助、盘活利用闲置厂房和楼宇设施、对返乡下乡人员给予创业租金补贴等方面出台具体配套优惠政策。支持中高等院校、大型企业采取众创空间、创新工厂等模式,创建重点面向初创期“种子培育”的孵化园(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返乡下乡人员到孵化园(基地)创业给予租金补贴。在全区开展“星创天地”试点和培育工作,到2020年力争认定100家左右的“星创天地”试点单位,同时将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申报单位列入“星创天地”培育单位。(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文化厅、林业厅、团委、妇联等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任务予以统筹安排。成立自治区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推进协调工作小组,由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金融办、工商局、国土资源厅、团委、妇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保监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业厅,督促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政策落实,加强经验交流和推广。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和落实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政策措施;加大督查调研工作力度,采取层级督查、工作报告、情况通报等制度,切实将有关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定点联系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制度,形成常态化调研走访工作机制,深入了解情况、解决实际困难,总结经验、深挖典型。(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金融办、工商局、国土资源厅、团委、妇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保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等负责)

(二)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政策咨询、市场信息等公共服务,加快农牧业、中小企业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优化,推动部门服务资源共享。积极推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社会中介组织,为中小企业以及返乡下乡人员组织开展各类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推进农村牧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信息平台建设,依托现有各类公益性农畜产品市场和园区(基地),在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项目选择、科技推广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抓好扎兰屯市、巴林左旗、和林格尔县等8个旗县(市)的国家级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返乡创业试点工作,支持试点旗县(市)通过创设政策、项目带动和渠道支持开展先行先试,优化鼓励返乡创业的体制机制环境。利用农村牧区调查系统和农村牧区固定观测点,充实完善农牧业统计调查工作内容,加强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动态监测和调查分析。优化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环境,探索开通乡村牧区旅游项目审批、经营许可绿色通道,对返乡下乡人员创办的农、牧、林家游接待户,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优先予以评定星级。(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统计局、林业厅、旅游发展委等负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采取编制手册、制定明白卡、编发短信等方式和利用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宣传解读政策措施。大力弘扬创业创新精神,树立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人员先进典型,宣传推介优秀带头人,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作用。广泛开展创新创业大赛、创业大讲堂等活动,支持返乡下乡人员的创意产品、创意企业参加全区文化创意产品展和创新作品大赛并对优秀作品予以一定的创新补助,为创业创新者提供展示交流、共享信息、资源对接、项目孵化的平台,营造创业创新良好氛围。(自治区农牧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委、妇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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