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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2016-04-21 13:15:30

1. 2011年9月1日发布

2.辽政办发(2011)4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辽宁省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辽宁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条例》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要通过政策解释、咨询答疑、接待来访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条例》,确保群众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级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要进行全面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认真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

二、明确征收主体,规范征收行为

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尽快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按照市、县级政府的要求,会同建设、房产、规划、财政、国土、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级政府要加强对县、区政府房屋征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对未履行调查登记、组织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做出征收决定。各地要积极筹措补偿资金,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做到“先补偿、后搬迁”。

三、把握重点环节,确保补偿合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评估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 2011) 77号)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被征收人在1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各市要按规定尽快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条件的,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要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并优先给予保障。

对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要综合考虑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纳税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充分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现行房屋征收补偿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对与《条例》相抵触的,应予以废止或依照程序进行修改。要切实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人员的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中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道路交通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任何形式的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确需强制拆迁的,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要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不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征收补偿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五、落实责任,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处理”的原则,建立矛盾调处、风险化解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妥善化解房屋征收与补偿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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