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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试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长沙县人民政府2017-10-10 09:25:02

长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的实施意见(试行)

长县政发〔2017〕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鼓励和引导我县个体工商户向现代企业转型升级,提升市场竞争力,激活创新发展动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13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长政办发〔2015〕3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主体自愿、市场主导的原则,坚持分类指导、科学推进的原则,坚持部门协作、强化监管的原则,推动转型升级工作顺利实施。

二、重点引导对象

重点引导以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个体批发工商户;年营业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个体零售工商户;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个体工商户;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从业人员25人以上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

三、放宽登记条件

1.规范工商登记程序。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按照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并实施“先照后证”,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为其办理有关手续提供证明。

2.放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条件。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可以继续使用转企前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但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3.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升级企业经营场所(住所)与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一致的,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时提交的场地产权证明符合登记要求,且经营场所仍在有效期内的,办理转型升级时只提交复印件。

4.简化行政审批手续。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时经营内容、主体等实质审批事项没有发生变化且仍在有效期内,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登记机关可先行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然后再向其他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登记。

5.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原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各种荣誉称号仍可沿用。

四、财政政策

1.本意见有效期内,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并经批准纳入长沙市“四上”服务业统计名录库的,在市、县原有奖励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2万元。

2.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并纳入长沙市“四上”服务业统计名录库的,对年营业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额在8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在4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均给予每年5万元的补贴。补贴资金用于补助转型升级工作所涉及的人工、财务、办公等方面。

3.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本意见有效期内,其县级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给予企业全额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由县加速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各职能部门加强配合,确保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

1.县商务局:加大对商贸服务产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加强中小微企业服务支持。做好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工商个体户升级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工作。

2.县财政局:要保障财政奖励资金,做好政策落实及相关指导服务工作。

3.县市场监管局:摸底、提供可升级企业的名单。优化服务引导,设立提供转型升级咨询、指导及办理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注册登记的绿色通道。建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对象库、“四上”企业培育库,落实相关扶持政策,保障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新注册的市场主体进行有效宣传,引导拟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一次到位注册为企业。

4.县人社局:提供创业、就业等扶持政策服务,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在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5.县国税局、地税局:加大征管力度,着力平衡企业与个体大户的税负水平,营造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依法纳税、公平竞争的税务环境。

6.县统计局:根据县加速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抄告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名单,做好企业的调查核实工作,及时纳入统计范畴。

7.镇(街):负责本区域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摸底、培育、引导工作。

(三)督查考核

明确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培育名单,建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将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纳入《长沙县服务业综合考核办法》考核范畴。

六、附则

(一)奖励补贴资金在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中列支。

(二)如遇上级重大政策调整,以执行上级政策为准。

(三)凡因逃避纳税义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原因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不予补贴和奖励。

(四)本意见由长沙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

长沙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5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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