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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运输燃用煤炭的通告

来源:郑州市人民政府2017-10-09 09:58:55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生产销售运输燃用煤炭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减少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散煤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6〕166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散煤治理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文〔2017〕4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在郑州市市区全域禁止生产、销售、运输、燃用煤炭,实现无煤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扩大至郑州市市区全域。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违法生产、销售煤炭的,由质监、工商、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违法运输煤炭的,由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依据《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违法燃用煤炭的,由环保、城市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工商、质监、环保、交通、公安、城市管理和街道(乡镇)等部门,依法做好禁煤工作,对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违法生产、销售、运输、燃用煤炭的行为,依法严格查处,确保禁煤工作落到实处。

六、本通告所指“煤炭”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七、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生产、销售、运输、燃用煤炭等行为。凡一经查实的,将按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有奖举报暂行办法》《郑州市散煤治理有奖举报办法》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2369、12315。

八、本通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九、登封市、新密市、新郑市、荥阳市、中牟县、上街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通告,对本地建成区做出管制规定。

特此通告。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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