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汝城县人民政府2017-10-19 11:22:02
汝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和野外用火的
通告
汝政通[2017]9号
登记号:RCDR-2017-00032
为切实抓好我县“环保双创”工作,改善城乡生态环境,防止引发火灾,有效防治空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防火条例》和郴州市创建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禁止焚烧生活垃圾、禁止野外用火工作的通知》(郴创建办〔2017〕59号)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和野外用火(简称“三个禁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违规焚烧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和野外用火的危害。危害不仅对大气环境、土壤生态等造成破坏,是形成雾霾的主要因素,而且易产生恶臭和安全隐患。广大干部群众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共同保护好环境,自觉做到不焚烧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和野外用火,及时制止违规焚烧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和野外用火的行为。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社区、村组和企事业单位等要积极落实禁烧工作,坚持实行禁烧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县创建办牵头,组织环保、农业、林业、城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深入各乡镇、社区督查检查“三个禁止”工作。要加大对县城及乡镇人口集中居住重点区域的监管,同时做好宣传和督导工作,让禁烧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为,确保辖区内不发生违规焚烧行为,严防因焚烧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和野外用火引发火灾事故,确保生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三、县环保、农业、林业、城管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责令其停止焚烧行为;对禁烧措施不力、执法不严的乡镇、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焚烧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和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汝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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