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省农业厅2017-09-11 16:44:47
近日,浙江省农业厅等3部门发布了关于做好2017年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省级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对在财政有困难的市、县(市、区)从事现代农业的大学毕业生,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其他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以鼓励和支持大学生从事现代农业。
浙江省农业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2017年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省级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学生从事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0〕1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7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7年度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省级财政补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各市、县(市、区)应对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在省内直接从事农林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经营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大学毕业生给予补助:
(一)在经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评定的省、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年基本报酬不少于2万元的;
(二)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担任理事长,合作社被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认定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三)在省内专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达到一定规模的法人代表、家庭农场主或承包户主(生产规模具体由县级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制定),承包土地期限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化承包(流转)合同的。
二、补助标准
对在财政有困难的市、县(市、区)从事现代农业的大学毕业生,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其他市、县(市、区),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享受补助的大学毕业生,连续补助3年(首次申请补助时间在35周岁以下)。同一大学毕业生不得重复享受补助。
三、补助程序
各地农业、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及时开展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申报单位或个人填报《浙江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省级财政补助申报表》(附件1),连同相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合格后,报各县(市、区)农业局(农办)。县(市、区)农业局(农办)开展初核并提出初核意见,会同级县(市、区)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开展联审,联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或县(市、区)先行垫付补助资金至大学毕业生个人账户。各地要按照《关于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省级财政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社〔2011〕63号)中对申报材料的要求做好审核工作。
四、补助情况汇总上报
县(市、区)农业局(农办)填写《浙江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省级财政补助情况汇总表》(附件2,EXCEL电子表格可从浙江农业信息网农经管理子网下载),发同级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并报市农业局(农办)汇总,市农业局(农办)汇总后于12月底前发各市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并报省农业厅汇总,省农业厅将汇总情况发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级根据各地实际补助汇总情况,将省级补助资金在人力社保和就业专项资金中拨付各市或县(市、区),补足其先行垫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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