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桐乡市政府2017-11-14 11:34:00
关于做好2017年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
桐农〔2017〕13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高桥街道):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学生从事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0〕1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73号)、《浙江省农业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2017年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省级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浙农经发〔2017〕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7年度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财政补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在市内直接从事农林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经营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经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评定的省、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年基本报酬不少于2万元的;
(二)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担任理事长,合作社被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认定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三)在市内专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达到一定规模的法人代表、家庭农场主或承包户主〔生产经营(含种植业、水产)面积20亩以上或设施农业8亩以上,或养殖湖羊存栏80头、蛋禽存栏1000羽(肉禽3000羽)以上〕承包土地期限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化承包(流转)合同的。
二、补助标准
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20000元,总计每人每年25000元。享受补助的大学毕业生,连续补助3年(首次申请补助时间在35周岁以下)。同一大学毕业生不得重复享受补助。
三、补助程序
申报单位或个人填报《浙江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省级财政补助申报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经镇(街道)初审合格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农经局。市农经局开展初核并提出初核意见,会同市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开展联审,联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补助资金至大学毕业生个人账户。
四、申报材料
浙江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财政补助申报表;身份证、学历证明、劳动合同和报酬支付凭证等复印件及社保缴费证明;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复印件或流转土地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
各镇、街道、开发区于10月15日前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上报至市农经局经管站。
附件:浙江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财政补助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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