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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大庆市外户口迁入政策:居住租赁房屋也能落户

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2017-09-07 16:22:33

关于印发《大庆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工作细则 》的通知

庆公规【2017】2号

为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我市城镇地区落户,有效增加城镇户籍人口数量,依据省政府和省公安厅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贯彻落实户籍管理“放管服”要求,2017年8月市公安局制定下发《大庆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工作细则》,统一规范办理户口迁移的标准和程序。

一、户口迁移事项的种类和内容

户口迁移事项包括市外户口迁入、市(县)内户口迁移、户口迁出市外3类,共25项。

1、市外户口迁入事项(16项):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我市高校录取新生入学落户,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接收落户,军转干部落户,现役军人家属随军落户,退伍士兵(含变籍安置)落户,工作调转落户,公务员录用落户,中省直单位职工内部调转落户,留学归国人员和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校毕业生(含技术工人)就业创业落户,引进人才落户,原我市户口高校毕业生返籍落户,夫妻投靠落户,父母投靠子女落户,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收养子女落户,

2、市(县)内户口迁移事项(5项):具有个人产权房屋移居立户,迁入配偶、父母、子女户内,原住所变动迁入社区集体户,其他原因迁入社区集体户,户口迁入乡村地区。

3、户口迁出市外事项(4项):外地高校录取新生入学迁出户口,外地公安机关签发准迁证迁出户口,我市高校毕业生毕业迁出户口,就学期间自愿迁回原籍。

二、户口迁移审批事权和办理原则

依据国家户籍管理规定和我市管理现状,户口迁移审批事权由各分局、县局户籍管理部门主管。

户口迁移办理原则:市外户口迁入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准入原则,同时符合多项户口迁移政策,可自愿选择其中一项。市(县)内户口迁移实行“先迁入、后管理”的服务原则,租赁房屋居住迁入社区集体户的情形除外。

三、市外户口迁入事项办理程序和条件

市外户口迁入事项,由居住地所属分局、县局户籍大厅(派出所)受理初审后,告知申请人向社区民警登记居住信息,由社区民警核实居住情况并录入社区警务工作平台。户籍民警查询社区警务工作平台登记信息属实的,履行审批程序办理落户手续;对登记地址信息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所有权证》不一致的,及时与社区民警联系核实;对无登记信息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向社区民警登记录入居住信息。

(一)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

1、市外户口人员在我市各行政区和市辖县所属城镇地区居住个人产权房屋或合法租赁房屋居住的,可为本人、配偶、双方父母和未成年子女落户。

2、居住共有所有权房屋,共有所有权人为兄弟、姐妹关系,或者父子、母子关系,原籍能够提供相互关系证据材料的,可以同时办理具有稳定住所落户,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产权人为户主,共有房屋所有权人为户内成员。

3、寺庙、宫观出家人员的户口迁入,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落户。

(二)我市高校录取新生入学落户

我市高校录取市外户口新生入学或研究生新生入学,可依据本人意愿,凭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

(三)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接收落户

我市单位接收市外户口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市属单位凭市人社局出具的《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各区(县)所属单位凭区(县)人社局出具的《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

(四)军转干部落户

军队(武警部队)干部转业分配到我市单位工作的,凭市人社局军转办出具的《转业干部落户证明》办理落户。

(五)现役军人家属随军落户

驻军(武警部队)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经师(旅)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超过18周岁的在校高中生需提供教育部门的证明及学籍簿)可以办理落户。

(六)退伍士兵(含变籍安置)落户

1、入伍前户口为我市的退伍士兵,以及民政部门批准变籍安置的退伍士兵,凭市民政局安置办出具的《退伍军人落户通知书》、《变籍退役士兵落户通知书》办理落户。

2、入学前户口为我市的异地入伍大学生,选择退伍后回原籍安置的,凭市民政局安置办出具的《退伍军人落户通知书》、入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办理落户。

(七)工作调转落户

正科级以上干部调入我市单位,凭市委组织部出具的落户证明、《大庆市调入职工情况登记表》办理落户;副科级以下干部和工人调入我市单位,凭市人社局出具的落户证明、《大庆市调入职工情况登记表》办理落户。工作调转落户的随迁人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超过18周岁的在校高中生需提供教育部门的证明及学籍簿)。

(八)公务员录用落户

我市行政单位录用的公务员,凭省人社厅签发的《公务员录用通知单》和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办理落户。经国家级公务员考试录用分配到驻我市中省直单位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九)中省直单位职工内部调转落户

驻我市中省直单位职工内部调转,凭内部调配手续和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办理落户;聘用人员凭公开招聘文件和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办理落户。内部调转落户的随迁人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超过18周岁的在校高中生需提供教育部门的证明及学籍簿)。

(十)留学归国人员和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校毕业生(含技术工人)就业创业落户

留学归国人员和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校毕业生(含技术工人)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凭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我市工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办理落户。随迁人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超过18周岁的在校高中生需提供教育部门的证明及学籍簿)。

(十一)引进人才落户

经我市人才管理部门批准引进的人才,凭市人才办出具的《引进人才落户通知书》办理落户。随迁人员包括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超过18周岁的在校高中生需提供教育部门的证明及学籍簿)。

(十二)原我市户口高校毕业生返籍落户

1、原我市户口高校毕业生在外地就业落户后与单位解约,或者不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或者手持《户口迁移证》多年未落户,现已回到我市居住生活的,可凭本人书面申请或者就业单位出具的不予落户证明、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的,经核查未在其他地市落户的,无需签发地公安机关改签日期或迁移地址。

2、原我市户口高校生就读期间出国留学或赴港澳台大学学习,毕业后未开具就业报到证,或考研升学到北京、上海等高校,学校不接收户口的,凭毕业高校、升入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

(十三)夫妻投靠落户

市外户口人员与我市居民登记结婚,凭《结婚证》办理夫妻投靠落户,同户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超过18周岁的在校高中生需提供教育部门的证明及学籍簿)。

办理夫妻投靠落户,不需要我市一方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同意落户证明。

(十四)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子女为我市户口居民,市外户口的父母年满45岁且无公职或已退休(提前退休、体弱多病可不受年龄限制),凭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办理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有公职的人员,可由单位人事部门复印档案记载资料并加盖公章;无公职的需由原户籍地出具原始户口证据资料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乡村地区办理父母投靠子女落户,需提供我市一方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落户证明。

(十五)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1、父母为我市户口居民,市外户口的子女未婚、未就业且30周岁以下(含30周岁),可办理子女投靠父母落户(乡村地区需提供父母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落户证明)。乡村地区早年因婚嫁原因将户口迁至配偶处,现离异无生活来源的,经原籍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办理投靠父母落户。

2、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另一方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提交结婚证、现役军人证明、出国(境)定居证明或配偶死亡证明,可办理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十六)收养子女落户

符合国家收养法的规定并取得收养证,经核实收养证为合法有效证件的,可办理投靠养父母落户。参照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的条件予以办理,乡村地区需提供父母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落户证明。

四、市(县)内户口迁移事项办理条件

1、移居立户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公有房屋居住证)或购房合同及正式发票办理。农村地区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凭农村集体土地建房屋审批手续办理。我市高校学生户口已落入学校集体户,在我市具有个人产权房屋的,可办理市内户口迁移立户,将户口迁至房屋所在地。

2、因结婚、离婚、出售个人产权房屋等原因,户口迁入配偶、父母、子女户内或迁入社区集体户的,凭结婚证、离婚证、房屋出售手续、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办理户口迁移。

3、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应当在发生转移前及时将户口迁出。原住户在当地无落户条件的,可以将其户口迁至辖区社区集体户;拒不迁出的,公安派出所履行告知程序后,可以将其户口迁至辖区社区集体户。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社区集体户: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原户口登记住址已不存在的;破产清算、兼并重组或整体搬迁的单位,原设立的集体户应当撤销的;集体户成员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已经离开原单位的;择业期满,户口仍滞留学校的。上述人员拒不迁出户口的,暂时停止受理除办理居民身份证、户口迁出、注销登记以外的其他户口事项。

5、实际居住生活在乡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村委会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乡村居住地。

五、户口迁出市外事项办理条件

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出;市外高校录取新生入学,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出;我市高校学生毕业的,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出;肄业、结业的,凭肄业证、结业证办理户口迁出;中途退学、开除学籍的,凭退学证明、开除学籍证明办理户口迁出。原籍省内的学生,在我市高校就学期间可依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

六、服务窗口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户口迁移事项符合政策规定,但手续材料不全的,户籍大厅(派出所户籍室)提供所需材料书面清单,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资料齐全的户口迁移事项,正式受理后的办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并做好解释说明。

七、申请人提交材料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对户口办理出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弄虚作假申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或者通过其他欺骗手段办理户口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收缴骗领的户口证件,并撤销相应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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