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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长沙落户新政:30种情况可落户长沙(附户口迁入办理指南)

来源:互联网整合2017-12-19 13:11:15

目前长沙有30种迁入落户政策,其中包括人才引进落户、购房落户、投靠落户(包括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务工人员落户、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投资兴办企业落户等情形。

落户方式

1.人才新政落户

2.毕业生就业落户

3.高校职院学生录取落户

4.毕业(肄业、转学)生回原籍落户

5.学生转(升)学落户

6.购房落户

7.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

8.务工人员落户

9.投资兴办企业落户

10.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11.夫妻投靠落户

12.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13.毕业(肄业、转学)生投靠父母落户

14.长株潭地区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

15.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

16.家属随军落户

17.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

18.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

19.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落户

20.收养落户

21.离婚回原籍落户

22.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

23.刑释人员非原籍地落户

24.刑释人员回原籍落户

25.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

26.留学回国人员就业落户

27.留学回国人员非原籍地落户

28.华侨回国定居落户

29.其他国(境)外人员定居落户

30.其他回原籍落户

办理材料

1.夫妻投靠落户

(1)凭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乡镇村组同意落户证明意见

(2)另一方系非农业户口的,还需提供非农业户口一方在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意见、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及未成年子女无住房证明意见。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1)提交申请表、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3.家属随军落户

(1)提交申请表、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2)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收养落户材料

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材料

家属随军落户材料

投资兴业落户材料

购房入户材料

人才引进落户材料

复原、转业和退伍安置落户

刑释教人员落户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批→办理

办理地点

迁入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应当场办结;

受理、审批非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受理(审核)机关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机关当场办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办理费用:免费

相关政策:

长沙市高校毕业生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发〔2017〕10号),根据常住户口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35周岁以下(含)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高等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迁入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地区落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毕业生拟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的,由本人持高校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或户口簿内页及申请表到长沙市政务中心(长沙市人才服务窗口)或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书面委托家庭户户主、直系亲属或单位集体户口专办员代办。

第四条迁入人员根据落户地址的不同情形,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落户在自有房屋的,提交本人房屋所有权相关凭证材料;

(二)落户在亲友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友户口簿;

(三)落户在租赁房屋的,提交有同意户口迁入条款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落户在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五)落户在长沙市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市、区县(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的,提交本人申请。

第五条长沙市公安局网上公安局、长沙公安微信公众号、支付宝长沙城市服务、警民通APP等网上服务端提供预约优先服务,开设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身份证业务的专门通道。

第六条高校毕业生在办理落户业务时,如对办理情况有异议的,可以拨打0731-85901066咨询或在长沙市公安局网上公安局(www.hncsga.gov.cn)留言。

第七条因参军、出国(境)等各种原因已注销(删除)户口的毕业生申请落户的,以及其他未规定的事项,仍按照《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12号)和《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公通〔2016〕71号)执行。

长沙市公安局之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长沙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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