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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佛山市禅城区新风路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出炉,快看看有你家吗?

来源: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2017-09-05 10:27:01

佛山市禅城区新风路建设工程土地和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普君南节点改造提升工作,完善周边交通配套,现对佛山市禅城区新风路建设工程土地和房屋实施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与新风路之间的部分建筑(详见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本项目的征收部门为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禅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征收实施单位为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实施单位负责宣传发动、安全工作,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安置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款及信访维稳等工作。

三、征收补偿方式及签约期限

(一)住宅类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三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计算。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以房屋合法的套内建筑面积在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房内调换同等套内建筑面积的安置房。

(二)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四、补偿面积核定办法

房屋补偿面积按以下标准进行核定:

(一)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的,以权属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二)经房管部门备案已登记房屋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购买合同,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的,以原房屋产权证或过户证明书记载的面积为准。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认定应予补偿的其他情形,依据相关规定核定的面积为准。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补偿标准

(一)国有出让土地。

国有出让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按该宗地第一次出让取得的成本价的剩余使用年限余额给予补偿。如经多次转让或协商不成时,可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或通过合法程序选定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机构进行评估,按土地评估价予以补偿。

(二)国有划拨土地

1.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补偿,参照农用地补偿标准(不含奖励)进行补偿,填土费按30,000元/亩计算。

2.其他用地性质的土地,通过聘请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住宅。

1.货币补偿标准如下:

(1)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出具的估价报告(已含土地价值和基本装修费):

钢混结构8,4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8,0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7,600元/平方米

以上报告确定价值再上调20%作为货币补偿标准(以元作单位,四舍五入到百位数)。

(2)购房补助:在上述的基础上,另行给予被征收人4,0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货币补偿标准总额不得高于属地镇(街道)一手商品住宅交易均价。

综上所述,钢混结构货币补偿(含购房补助)合计为14,08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货币补偿(含购房补助)合计为13,6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货币补偿(含购房补助)合计为13,120元/平方米。

(3)货币补偿款的支付方式:在双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补偿款30%,余款在被征收人腾空并交出房屋之日起30日内付清。

2.房屋产权调换

(1)按核定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调换。

(2)配套车房(库)可计入住宅面积,按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或按同类住宅货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对在征收范围内仅有车房(库)的只作货币补偿。

(3)征收部门按“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近似”原则提供安置房,由被征收人选择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和被征收房屋核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差异部分,按建筑面积进行货币结算。

①安置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核定的套内建筑面积的,由被征收人增购。增购建筑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按2,800元/平方米结算;超过5平方米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按房屋钢混结构的货币补偿标准(含购房补助)结算;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按该安置房交付通知书通知日期的上一季度销售均价或安置房所在属地镇(街道)一手商品住宅交易均价结算。

②安置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核定的套内建筑面积的,(建筑)面积不足部分按该安置房交付通知书通知日期的上一季度销售均价或安置房所在属地镇(街道)一手商品住宅交易均价补回给被征收人。

(4)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的,按“先签先选”原则进行选房。

自入户动迁之日起,被征收人在两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优先参加第一轮抽签选择安置房;在第二个月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参加第二轮抽签选房。

对同一时间段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顺序通过抽签确定。

(5)安置房的交付标准为毛坯房,具体符合商品房毛坯交付标准。

(6)安置房位于原佛山市委党校地块内。

(7)由于征收人置换房户型面积未能满足被征收人需求等原因导致被征收人房屋需要分间的,分间费由征收人负责;由被征收人申请房屋分间的,由此产生的分间费由申请人承担,分间费为10830元/间。

3.房屋(住宅)附属的天井、庭院、花园、空地(土地登记面积扣除建筑物占地面积):房屋附属的天井、庭院、花园等,按50%折算为住宅面积进行补偿。

4.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范围内超出批准建设的建筑面积的处理:对住宅类房屋不能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核定的面积部分,按以下标准补偿:

(1)钢混结构:1,300元/平方米。

(2)混合结构:1,20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1,100元/平方米。

(4)简易结构:250元/平方米。

5.其它说明。

(1)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但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补偿情形的房屋,只作货币补偿,奖励部分不受影响。

(2)本方案的住宅类房屋货币补偿标准均包含地价和800元/平方米的基本装修费。对超出基本装修标准的,可由被征收人申请,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后,按评估价扣减基本装修费800元/平方米后进行补偿。

(3)安置房以毛坯房形式交付的,在交付安置房的同时,按被征收房屋核定的套内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的基本装修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非住宅。

1.工业厂房、仓库等。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认定可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根据不同的结构,按以下标准补偿:

①框架结构:850元/平方米。

②混合结构:650元/平方米。

③砖木结构:450元/平方米。

④简易结构:250元/平方米

⑤棚屋:150元/平方米。

⑥球场、晒谷场等水泥地面:100元/平方米。

⑦挡土墙300元/平方米。

⑧围墙150元/平方米。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签约且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时间内腾空交出房屋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每月30元/平方米的租金标准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租金作为补偿。

(3)员工生活补助:按征收决定公告时劳动部门公布的本区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补偿6个月的员工生活补助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统筹安排,作为搬迁期间停产工人的生活补助。工人人数以社保部门核定连续参保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人数为准,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按政策执行。

(4)对合法租赁的土地(建设用地除外),按评估价格一次性给予6个月租金作为补偿。

2.商铺、办公用房等。

(1)选择货币补偿的,通过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的建筑物进行整体评估,按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用。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等值调换的原则确定调换面积后进行产权调换。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签约且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标准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租金作为补偿:一类100元/平方米;二类80元/平方米;三类60元/平方米。

(4)员工生活补助:按征收决定公告时劳动部门公布的本区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补偿6个月的员工生活补助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统筹安排,作为搬迁期间停产工人的生活补助。工人人数以社保部门核定连续参保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人数为准,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按政策执行。

(三)房屋附属物、附着物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备迁移费用可按现行标准据实支付,或如下标准:

电话:100元/部。

网络:100元/条。

有线电视:100元/路。

管道煤气(燃气):1,000元/户。

空调迁移费:500元/台。

水井:1,500元/口。

树木:30-160元/棵。

围墙:150元/平方米。

临时建筑:250元/平方米。

水泥托板:300元/个。

2.对上述补偿标准有异议或未涵盖的补偿项目,可经双方协商,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补偿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双方确认后按评估价值补偿。

七、奖励办法

对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交出土地、房屋的被征收人(单位)给予以下奖励:

(一)住宅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的,一次性给予20,000元的奖励。

(二)住宅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每平方米22元/月)作为租房补助奖励。

(三)非住宅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的,按建筑物补偿总额(不含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主体以外的补偿)10%的搬迁奖励。

八、临迁过渡安置

(一)住宅部分。

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临时安置期间在过渡期限内征收人提供如下临时安置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1.征收人提供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征收人每月按核定的建筑面积以22元/平方米的标准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以毛坯房形式交付的,临时安置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办妥被征收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到通知交付安置房满120日止。

2.征收人提供周转房:安置房以毛坯房形式交付的,由征收人提供周转房给被征收人临时居住至通知交付安置房满120日止。在临时安置期间内,周转房的水、电、治安、卫生等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

(二)非住宅部分。

1.商业用房(含商铺)。

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商业用房(含商铺)产权人,在搬迁过渡期限内,征收人为其提供租金损失补助费。补助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办妥被征收房屋交接手续到通知交付安置房满60日止。临时安置费分路段按以下标准每月支付:一类100元/平方米;二类80元/平方米;三类60元/平方米。

2.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月35元/平方米。安置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办妥被征收房屋交接手续到通知交付安置房满60日止。

九、搬迁费

(一)住宅。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的,按房屋核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发放15元/平方米的搬迁费,搬迁费不足800元/套的按800元/套发放。车房(库)实行货币补偿的不计发搬迁费。

(二)非住宅(办公用房、工业用房、仓库、商业用房等)。

1.核定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不含50平方米)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费1,000元给被征收人。

2.核定建筑面积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费2,000元给被征收人。

3.核定建筑面积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不含200平方米)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费3,000元给被征收人。

4.核定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费4,000元给被征收人。

(三)对上述补偿标准有异议或未涵盖的补偿项目,可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双方确认后按评估价补偿。

(四)房屋被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不发搬迁费。

十、对签约期限内未能就征收补偿达成协议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一、其他事项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被征收人对本方案制订的征收补偿标准有异议,按方案解决争议的规定提出通过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评估价高于本方案制订的征收补偿标准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承担评估费,评估价不高于本方案制订的征收补偿标准的,由被征收人负担评估费。

(三)涉及文物的按文物相关法律办理。

(四)本方案由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禅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负责解释。

(五)上述补偿标准仅适用于佛山市禅城区新风路建设工程。

>>如有禅城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禅城区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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