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逊克县人民政府2017-08-24 13:44:25
为改善棚户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切实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品质,县政府已作出滨江家园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逊政房征决〔2017〕4 号),对滨江家园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详见用地界线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逊克县奇克镇山湖街以北、江堤以南、交通路以东、东套子村以西棚户区556户3.54万平方米,收回国有土地面积11.22万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部门
逊克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征收补偿依据和原则
(一)征收补偿依据与标准。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逊克县滨江家园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二)征收补偿原则。
征收补偿遵循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四、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2017年8月29日至11月16日(80日)。其中,货币化安置签约期限为2017年8月29日至10月17(50日);产权调换签约期限为2017年9月28日至11月16日(50日)。
五、强制执行及被征收人权利事项
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逊克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对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在60日内向黑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逊克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2日
逊克县滨江家园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加快我县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城区居民居住环境及条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棚改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棚户区改造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主体与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逊克县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逊克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二、征收范围
逊克县奇克镇山湖街以北、江堤以南、交通路以东、东套子村以西棚户区556户3.54万平方米,收回国有土地面积11.22万平方米。
三、征收补偿依据和原则
(一)征收补偿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二)征收补偿原则。
征收补偿遵循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四、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2017年8月29日至11月16日(80日)。其中,货币化安置签约期限为2017年8月29日至10月17(50日);产权调换签约期限为2017年9月28日至11月16日(50日)。
五、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安置。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1、对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按原产权房屋评估价格的1:1.5给予补偿;对选择货币化补偿的非住宅房屋,按产权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被征收房屋性质为住宅实际为商业经营的(各项证照齐全,营业执照标明的经营场所为产权房屋坐落位置,营业执照注册经营者为房屋所有权人),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认定时间截至2017年1月1日),在选择货币补偿时,可在产权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上浮20%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标准户型建筑面积为:50、60、70、80、90、100平方米(详见现场公示图)。
1、被征收人应当选择与其被征收房屋用途、性质相同的房屋安置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被征收人选择城投公司自建房源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人有照房屋面积征1还1.5回迁,回迁安置房屋为多层和高层毛坯楼房,在房源超市公示房源信息。被征收人按签订协议先后顺序选择小区、楼层、楼号。选择在多层楼房2-4层安置的,不缴纳楼层差价;选择在5层安置的,返还楼层差价100元/平方米;选择在6层为顶层安置的,返还楼层差价400元/平方米。选择在高层楼房2至6层安置的不补交差价;选择在7层以上,自7层开始每层递增50元/平方米补交差价。返还与补交楼层差价总额按回迁楼房面积计算。
3、被征收房屋性质为住宅实际为商业经营的(各项证照齐全,营业执照标明的经营场所为产权房屋坐落位置,营业执照注册经营者为房屋所有权人),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认定时间截至2017年1月1日),按1:1.5的比例调换与其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标明房屋性质相同的房屋后,再增加原房屋产权面积的20%作为补偿。
4、上靠一个标准户型后超调换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当年建筑工程建安成本价结算;上靠第二个标准户型(最高上靠两个户型)面积按产权调换当年建筑工程市场价格结算;调换后剩余面积部分也可选择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按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
5、对于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缴纳面积差价款的,可享受产权共有政策(个人与城投公司产权共有),选择共有产权的楼房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超出被征收房屋置换面积部分缴纳租金。待被征收人决定变更房屋产权性质时,按进户当年楼房城投公司购置价格补齐面积差价款,变更产权性质,变更产权所需相关费用由城投公司承担。
6、非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与房屋征收部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7、产权调换房屋建设标准:楼梯间石材踏步、白钢扶手、外墙刷涂料、进户门为防盗门、楼梯间刮大白、水泥砂浆地面、塑钢窗、封闭阳台。
(三)被征收人选择购置库存商品房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购置库存商品房安置的按城投公司与开发商竞争性谈判后确定的库存商品房价格结算。原房屋采用货币化补偿方式进行补偿,不享受产权调换政策。
(四)附属物及室内设施补偿。
附属物及室内设施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城中村集体土地补偿。
城中村集体土地(宅基地、园田地等)按国家相关政策予以补偿。
五、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基础设施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
1、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产权证照每本付给500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付给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建设地点原址回迁的付给两次搬迁补助费,异地安置付给一次搬迁补助费。
2、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房屋性质一次性付给搬迁补助费。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办公的,按产权证照每本付给1000元;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服的,按产权证照每本付给2000元;被征收房屋用途为生产加工的,按产权证照每本付给3000元;重型设备(设备自重一吨以上)搬迁补助费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实际发生为准。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从房屋搬迁之日起至接到入户通知单止对被征收人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200元/户计发,不足一月按整月发放,根据实际过渡期限一次性结清。
2、正在营业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从房屋搬迁之日起至接到入户通知单止,依据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照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一月按整月发放,根据实际过渡期限一次性结清。
(三)基础生活设施补助费。
安置房屋不予进行室内简单装修,选择产权调换的按10000元/户给予厨房、卫生间基础生活设施及照明安装补助费,与临时安置费一并发放。
六、奖励与补助
(一)奖励。
在规定的50日签约期限内,前3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奖励,否则不予奖励。
1、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10000元/户奖励。
2、在签约期限内联合5户以上(含5户)共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限完成搬迁的,再给予每户2000元奖励。
(二)补助。
1、被征收人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证》(肢体一级,精神一、二级),按被征收人所提供的合法证件给予每户5000元照顾,每户只享受一次。
2、被征收人为建国前老干部、抗美援朝等老军人、癌症患者、血液病需要透析的患者、尿毒症患者(疾病患者需出具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给予每人5000元补助。
七、其他事项
产权未过户的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主动及时的提供买卖协议等相关材料。被征收人不提供相关材料,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又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按产权不明确房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征收中的具体要求
(一)为方便被征收人了解征收政策,协商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在征收地块设立现场办公室。
(二)征收工作人员进入现场后,持证上岗以便于监督,请被征收人将房屋有关证件、批件和相关资料准备好,以便工作人员查证。
(三)被征收人在搬迁前,由征收办通知相关单位自行结清水费、电费、取暖费、房租费、通信费等费用。
(四)被征收人搬迁时要保持原有房屋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私自拆除电表、门窗、自来水、暖气片等设施,如有人为损毁按评估价格赔偿,否则不予验收。
(五)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必须经征收工作人员对房屋进行验收,合格后进行补偿工作。
九、法律责任
(一)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不履行房屋征收决定、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逊克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现场征收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城市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不准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不准向被征收当事人吃、拿、卡、要,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办理或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议。
以上《方案》中未载明的事项,由逊克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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