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7-08-31 10:48:35
最近几年,为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在全国各地都已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后,在征地、拆迁补偿的时候就有了依据,有效减少了矛盾。同时国家也在积极实行农村“三块地”(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的改革,一个个试点改革的开展令农村农民有了盼头!
一、农村承包土地(耕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只限制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滩等农村土地,经发包方同意,并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书的,才可以设立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则明确规定,除买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农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是不允许抵押的。
目前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担保法中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允许以农村承包土地(耕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
无论在城镇或农村,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即宅基地不属于公民个人财产。而房屋所有权转让一般实行“地随房走”的原则,由于存在宅基地不得抵押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无法实现抵押,农村的房屋不能像城市的房屋一样用来贷款。
现在国务院在天津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担保法中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上述的两项试点改革政策将在17年年底前结束,总结试点经验后,这两项土地改革政策有可能会在更大范围内推广。
三、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来建设租赁住房
近日,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中指出,首批试点城市要牢牢把握“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为方向,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工作。首批试点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南京、杭州、厦门、武汉、合肥、郑州、广州、佛山、肇庆、沈阳、成都。
这些地区农村的村集体可自行或联合开发商开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建设租赁住房。可以想象,在不远的未来,郊区农村的农民可能个个都是赚钱的包租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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