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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沈阳市房产局关于贯彻落实商品住房价格指导的通知(细则)

来源:沈阳市房产局2017-08-09 08:59:10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贯彻落实商品住房价格指导的通知(细则)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有关要求,对三环区域及浑南区全域(不含沈抚新区)内,年初以来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均价涨幅超过10%或单栋楼备案均价超过10000元/平方米的在售项目中的未售房源,一律实行商品住房价格指导。现将实行商品住房价格指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我局对上述实行商品住房价格指导的项目,暂停其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功能,待价格指导完成后,再解锁网签备案功能。

二、请各相关单位及时登录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系统,以我局按幢提供的5月份备案均价或最近备案均价(2017年5月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为指导,在《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申报表》中逐幢填报未售房源价格,未售房源均价不得超过本幢住宅5月份的备案均价。

三、各单位在填写完成未售房源申报价格后,应当在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系统中予以保存,同时打印2份纸制的《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我局市场产权处审核。

四、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的纸制材料与商品房合同网签系统中填报数据不一致的,或试图以少数超低房价拉低申报均价的,我局市场处将责令改正,房地产开发企业于1个月内不得再次申报。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本单位项目不属于价格指导范围但被关闭网签备案功能,或对我局提供的价格指导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我局市场产权处提交书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申请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一律按照一房一价制度申报预售房源价格:

①、6个月内不得调整申报价格,6个月后可申请下调申报价格;备案价格不得超过申报价格且下浮不得超过5%。

②、属分批分期开发,且后申请预售项目与前一期预售项目属同类型、同品质楼盘的,预售房源的申报均价不得高于前期项目的备案均价;

③、属不同类型、不同品质或首次上市的新项目,申报价格不得超过周边同类型、同品质项目的最高价;

④、对无法选取参照价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我局指导意见办理预售许可审批。

七、市房产局对重点区域内暂未纳入价格指导的项目将实行动态监管,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主动稳控房价,房价只能降不能涨,一旦发现有随意涨价行为的,将按照今年5月份的备案均价对其进行价格指导。

八、对拒不接受商品住房价格指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局将暂停其网签备案资格。

由于此次涉及价格指导的项目较多,我局市场处将延时办公,周六周日不休息,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材料。

周六、日受理时间:上午9点-12点

下午1点-4点30分

受理咨询电话:2297361122973621

沈阳市房产局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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