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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沙县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2016)

来源: 沙县人民政府2017-08-08 11:29:13

关于公布沙县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

沙政地〔2016〕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体系,促进土地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18号)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修编后的沙县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沙县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沙政〔2014〕77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沙县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表

2.沙县城镇基准地价使用说明

一、本次基准地价修订更新范围为沙县城市规划区及各乡镇建成区。

二、本次基准地价分别采用商服、住宅、工业用地级别和商服用地路线价予以表示,并辅以城区土地综合级别价图、商服用地路线价图。

三、本次基准地价用地类型分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以及营利性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特殊用地等类型。商服用地包括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务金融、其它商服用地;住宅用地指普通住宅;工矿仓储用地包括工矿、仓储业。

四、基准地价以楼面地价、地面地价、路线价、片区价等形式相结合,分别测算商服用地的路段基准地价、片区基准地价,住宅用地的片区基准地价,工矿仓储用地的片区基准地价,营利性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片区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及土地增值收益等。

五、楼面地价是指各土地级别内,城区土地完成“五通一平”、乡镇土地完成“三通一平”,并在标准容积率条件下,每单位建筑面积分摊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商服用地地区段路线基准地价(沿街底层店面建筑面积所分摊的地价)是指容积率1.0的楼面地价,指标深度12米临街土地作为商服用途的地价平均水平;单位宗地价格=单位楼面基准地价×容积率×容积率修正系数。

六、基准地价评估基准日:2014年6月30日。

七、基准地价的表现形式:商服用地、住宅用地以及营利性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为楼面基准地价,工矿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特殊用地为地面地价。

八、基准地价设定土地开发程度:城区基准地价按“五通一平”(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和宗地内场地平整)开发程度测算;各乡镇基准地价按“三通一平”(通路、通上水、通电和宗地内场地平整)开发程度测算。

九、基准地价容积率:商服用地路线价的标准容积率为1.0,商服用地级别价的标准容积率为2.0,住宅用地的标准容积率为2.0,工矿仓储用地的标准容积率为1.0,营利性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标准容积率为2.0,交通运输用地、特殊用地的标准容积率为1.0。

十、土地使用年限:商服用地为40年,住宅用地为70年,工矿仓储用地为50年,营利性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为50年,交通运输用地为50年,特殊用地为50年。价格单位为元/建筑平方米或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

十一、本次基准地价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以及土地清产核资中的宗地价格评估,其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的出让按拍卖、招标、挂牌的实际成交定价。

十二、本次基准地价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沙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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