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青岛新闻网2017-07-27 08:58:17
从青岛市李沧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获悉,李沧开始启动“2017年首批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程序”。首批棚改项目涉及:沧口街道办事处永年路社区、沧顺路社区、兴山路社区、永宁路社区,以及兴华路街道办事处华泰社区等五个社区的250户居民。
具体范围包括:永昌支路1号、升平路23号甲;沧台路113号甲;永平路46-1;永宁路3号甲座;四流中路221-11号楼、221-12号楼。
李沧首批棚改启动征收程序适当增加奖励及补助
本次拟征收房屋的范围位于老沧口片区及兴华片区,房屋建成年代久远,房体老旧年久失修,配套落后出行不便,房屋周边环境差,居住条件恶劣,影响整个城区的建设和发展。
征收补偿政策是根据《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岛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的,并适当增加了奖励及补助等措施。
私有房按所有权载明建筑面积为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如下规定执行: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公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和计租表,但持有合法建设手续的房屋和计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或者以具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被征房屋增加10平米住房改善面积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应补偿面积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其中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与增加的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补偿,补偿内容主要包括:征收奖励、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综合性补助等内容。
期限内选择异地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奖励“6万元+被征房屋货币补偿金5%”
征收奖励,除对在期限内选择异地房屋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6万元奖励外,将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给予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5%的奖励,不足6万元的按6万元计算。且对在期限内搬迁腾房的被征收人给予每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1万元的速迁奖励;
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每户1200元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其中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一次性计发10个月,选择房屋补偿的根据约定期限,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发,逾期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0元,逐月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计发,总额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非住宅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营业性和非营业性划分为三类,按不同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
综合性补助,在方案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综合性补助(包含但不仅限于装修费补偿)。
征求意见公示期限为一个月
本次征求意见公示期限为一个月,期满后,李沧区政府将按照规定和程序下达正式的房屋征收决定实施房屋征收,届时将与居民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将按照协议的约定,发放征收补偿款及办理相应的手续。
另外,对于被征收房屋产权存在纠纷或形成遗产的,相关权利人应提前通过司法途径或办理公证书的方式来明晰产权,以便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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