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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关于牡丹区2013-6号地块房屋征收通告 〔2017〕30号

来源: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2017-07-25 15:10:58

7月19日,牡丹区人民政府发布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关于牡丹区2013-6号地块房屋征收通告》,为实施棚户区改造,现决定征收牡丹区2013-6号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范围为解放街以东、康庄西路以南、规划东顺城路以西、环城公园以北(以规划部门划定的征收红线为准),该地块用于建设住宅华夏城项目。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关于牡丹区2013-6号地块房屋征收通告

〔2017〕30号

为落实城市规划,实施牡丹区2013-6号地块棚户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牡丹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牡丹区2013-6号地块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该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棚户区改造。

二、征收范围:解放街以东、康庄西路以南、规划东顺城路以西、环城公园以北(以规划部门划定的征收红线为准)。

三、征收部门: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菏泽市牡丹区城市开发征收服务中心

五、凡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自觉遵守征收规定,主动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生产、经营、加工等行为应立即停止,在《牡丹区2013-6号地块房屋征收决定书》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

六、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限期搬迁。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被征收人对《牡丹区2013-6号地块房屋征收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9日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牡丹区2013-6号地块房屋征收决定书

为实施棚户区改造,现决定征收牡丹区2013-6号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区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依法实施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解放街以东、康庄西路以南、规划东顺城路以西、环城公园以北(以规划部门划定的征收红线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菏泽市牡丹区城市开发征收服务中心。

四、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2017年7月26日至2017年8月4日。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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