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政府2017-07-20 17:02:44
关于调整东宁县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东政发〔2015〕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县土地资产管理,强化地价对土地供需平衡的调控作用,规范和完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东宁县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批复》意见,经县政府第15届26次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决定对我县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地域范围
东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即:绥阳镇、东宁镇、三岔口镇、老黑山镇、大肚川镇、道河镇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各镇其他区域的国有土地参照邻近区域土地级别确定其基准地价。
二、基准地价内涵
基准地价为完整土地使用权价格(净地价格),指在正常土地市场条件下,一定年期土地使用权未来纯收益的现值总和,即土地使用权在现状或规划土地利用条件下的市场价格。
本次调整的基准地价是在东宁县城镇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国有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用途分别确定的,各用途土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为: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平均容积率为1.0,各级别基础设施平均开发程度下的完整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公布实施的东宁县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1.东宁县城镇基准地价标准及国有土地年租金标准
2.东宁县各类城镇国有用地基准地价适用范围
3.东宁县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
东宁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5日
附件1
东宁县城镇基准地价标准及国有土地年租金标准
东宁县城镇基准地价表
级别 | 用途 | ||
商业用地 (元/平方米) |
住宅用地 (元/平方米) |
工业用地 (元/平方米) |
|
一级 | 550 | 290 | 183 |
二级 | 450 | 210 | 140 |
三级 | 328 | 135 | 113 |
四级 | 210 | 107 | 96 |
五级 | 135 | 90 | 84 |
东宁县城镇国有土地年租金标准
级别 | 用途 | ||
商业用地 (元/平方米) |
住宅用地 (元/平方米) |
工业用地 (元/平方米) |
|
一级 | 25 | 3 | 2 |
二级 | 18 | 2 | 1.5 |
三级 | 12 | 1.5 | 1.2 |
四级 | 7 | 1 | 1 |
五级 | 3 | 0.9 | 0.8 |
附件2
东宁县各类城镇国有用地基准地价适用范围
基准地价用地类型 | 土地管理涉及的各用地类型 | |
商业用地 | 批发零售用地 | 商店、商场、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
住宿餐饮用地 | 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 |
商务金融用地 | 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信用社等金融活动场所及企业厂矿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 |
其他商服用地 | 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洗浴场所、旅行社、运动保健休闲设施、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旅游景点、营业性培训中心、经营性车库、商品车库等用地 | |
住宅用地 | 城镇住宅用地 | 普通商品住宅、普通非商品住宅、公寓、别墅及住宅附属设施 |
工业用地 | 工矿仓储用地 | 工业用地、仓储用地、采矿地等用地 |
除上表所列以外的其它建设用地类型如涉及地价评估,均参照住宅用地价格进行地价评估,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特殊用地中的监教场所用地、宗教用地、经营性的墓葬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中的水库水面用地、水上建筑物用地以及用地批复按建设用地供地的养殖业用地、其它用地。军事设施用地涉及地价评估,则应根据其实际用途,分别对应参照商业、住宅、办公或工业用地地价标准(其中:军队工厂、仓库、打靶场、试验场等军事用地参照工业用地地价标准评估)。
附件3:东宁县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
一、政府以净地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底价应当根据确认评估地价、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等情况,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二、地价评估是由有土地评估资质的地价评估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程要求,依照适时更新的基准地价及土地征收标准,运用适宜的地价评估方法,评估出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以及改变后同时转让的,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按照以下公式核定:
(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时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确认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时原土地使用条件的剩余年期确认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二)用途、容积率等利用条件调整。调整容积率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设面积。楼面地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下出让时楼面地价进行期日修正后在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
调整用途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建筑面积。新、旧用途楼面地价均为评估期日的正常市场价格。
用途与容积率同时调整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新用途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加上新、旧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原建筑总面积,新用途楼面地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新容积率、新用途规划条件在评估期日的正常市场楼面地价,原容积率、新用途规划条件在评估期日的正常市场楼面地价,按评估期日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楼面地价确定。
核定新增建筑面积,可以根据相关部门批准变更规划条件所新增的建筑面积为准,或竣工验收时实测的新增建筑面积为准。核定需补缴地价款时,不能以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或土地纯收益代替。因调低容积率造成地价增值的,补缴地价款可按评估期日新旧容积率规划条件下总地价的差额确定。因其它土地利用条件调整需补缴地价款的,参照上述技术思路评估。
四、用于建设公共性地下通道等项目的地下空间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按照划拨方式供地。建设经营性独立式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用地,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结建式建筑物地下空间用地,除人防工程用地外,以出让方式供地。
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建筑容积率和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可以单独设立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按照不低于地下土地用途确定的市场价格40%收取;地下商业街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对利用人防工程、地铁站场等设施开发建设商服等经营性用地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五、有关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年租金收缴对象、范围及标准:
(一)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与地价标准相均衡,土地定级分界道路两侧不同级别的土地,租金标准按高等级标准执行。
(二)国有土地租金标准由县国土资源局进行测算公布实施,年租金标准按附件1执行。
(三)以划拨及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商业、金融、服务等经营性用地及工业、仓储的,实行有偿使用,未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逐年收取年租金,年租金收取标准按年租金表执行。
(四)以划拨及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时,由出租人缴纳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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