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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政:不买房也能落户广州!这7类人员快到这145个受理点申请!

来源:土流网整理2017-07-17 09:24:28

从7月1日起,2017年广州买房落户新政——《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完善公共集体户管理的通知》正式实施,城中145个受理点接受7类人员的落户申请。怎么申请?什么人可以申请?流程复不复杂?别急,小编一一帮你解答!

这7类人可落户公共集体户

近年来,广州通过人才入户、积分入户等方式,吸纳许多优秀人才成为“新广州人”。除去买房实现落户的人,大部分都在单位集体户、人力资源机构集体户挂靠。

从今年7月1日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完善公共集体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实施,对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有广州市户口,但无处落户的人实现落户“兜底”。

公共集体户的服务对象包括以下7类:

1、符合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政策性入户(包括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

2、父母一方或双方是广州市公共集体户的子女出生登记户口,或家庭团聚类的被投靠对象是广州市公共集体户的;

3、恢复户口时,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被投靠人或其他原因无法落户的;

4、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5、单位集体户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聘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无法解决集体户口或不同意迁入的;

6、原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口需迁出的;

7、其他特殊原因在广州市无法落户的。

那这项政策的相关配套政策怎样?

焦点1:子女户口怎么办?

最新的《通知》显示,父母一方是本市公共集体户人员,另外一方非本市家庭户口(包含市内外学校学生、人力资源市场、工作单位集体户口等)的,其子女可以随公共集体户一方登记户口。

焦点2:不买房也能上公办学校?

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公共集体户女子入学的细则,而是统一按照《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安排,具体细则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那广州各区的相关规定又是怎样的呢?

越秀区

符合相关要求的,子女可在对口小学就读

根据《2017年越秀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已经落户在越秀区的公共集体户,其子女的义务教育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

根据公共集体户租住房子的属性在安排上有所不同,如果父母租住的是本单位房子或者房管局所提供的廉租房、公租房等,且该住房从没有小孩在对口小学就读,那么其子女可以在对口小学就读,否则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如果父母租住是私人房屋,能提供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则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天河区

以实际居住地报名,教育局统筹安排

天河区在《2017年广州市天河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细则》中并未提及集体户的相应管理规定,但对于本市户籍非“人户一致”的情况有详细规定:

具有本市户籍非“人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学校在保证“人户一致”学生学位的基础上,以实际居住地为主,接收其报名,并报去教育局为其统筹安排学位。

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拥有房产(含商品房宅基地房、集资房的,以其拥有的房产地址认定为其实际居住地。)

海珠区

唯一居住地在单位集体户口地址,子女可入读对口小学

《2017年海珠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比较细致,按不同类别提出相应方案,可入读对口小学的相关要求跟越秀区比较相似。

租住公租房

租住公租房的租住户子女,人户一致,且该住房为适龄儿童父母在广州市唯一居住地,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无适龄儿童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原则上由对口小学接收;其他租住户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集体户

单位集体户口:适龄儿童及父母实际居住在单位集体户口地址、且是广州市唯一居住地,适龄儿童父母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仍在该单位工作的,原则上由对口小学接收。单位集体户口的其他情况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公共集体户口:适龄儿童的户口在公共集体户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各区的管理办法各异

适龄儿童家长可登陆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招生网上报名系统查询相关招生政策

看完是不是很心动呢?赶快了解一下你该怎么落户公共集体户吧。

按不同类别选择公共集体户

《通知》还规定,落户人员应先按规定顺序提供有关证明以确定登记入户地址。应由公共集体户“兜底”的,须按不同类别选择相应的公共集体户:

属于引进人才入户的

在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

属于积分制入户的

在其受理居住证所在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

属于其他类别(含有广州市户口的)

均在其实际居住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

需要落户集体户口的亲们,请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确定落户集体户的类型及地址,然后到相应的承办单位办理手续。

广州市各区公共集体户地址表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完善公共集体户管理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自2015年我市启动设立公共集体户工作以来,各区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设立公共集体户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5〕6号)要求积极推进落实,截至目前,全市已设立145个公共集体户并受理相关业务,初步实现了预期目的,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对公共集体户服务对象分类处理的指引不够清晰、个别公共集体户承办机构自行附加限制条件等问题。为切实发挥我市公共集体户在户籍管理中对落户地址的“兜底”功能,特就有关事项重申并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公共集体户的服务对象

凡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含出生登记)或有广州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人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选择在公共集体户落户:

1.符合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政策性入户(包括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

2.父母一方或双方是本市公共集体户的子女出生登记户口,或家庭团聚类的被投靠对象是本市公共集体户的;

3.恢复户口时,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被投靠人或其他原因无法落户的;

4.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5.单位集体户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聘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无法解决集体户口或不同意迁入的;

6.原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口需迁出的;

7.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落户的。

父母一方是本市公共集体户人员,另外一方是本市家庭户口的,其子女应随本市家庭户口一方登记户口。父母一方是本市公共集体户人员,另外一方非本市家庭户口(包含市内外学校学生、人力资源市场、工作单位集体户口等)的,其子女应随公共集体户一方登记户口。其他集体户的相关人员,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共集体户落户申办

拟入户人员,应先按规定顺序(详见示意图)提供有关证明以确定登记入户地址。应由公共集体户“兜底”的,须按不同类别选择相应的公共集体户:属于引进人才入户的,在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积分制入户的,在其受理居住证所在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其他类别(含有广州市户口的),均在其实际居住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

申办人员照此原则在公布的公共集体户中选择对应的落户地址,由入户审核部门进行初审,公安部门审定后,公共集体户承办单位应予受理,不得附加条件或拒绝办理。入户人员的户口卡等办理完成后,公安部门通知承办单位的集体户专职管理人员领取,由公共集体户承办单位对入户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入户地址顺序示意图

三、公共集体户的迁出

公共集体户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迁出所在公共集体户:

1.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变动,并超出了所在公共集体户的服务范围;

2.公共集体户人员现工作单位设有单位集体户并同意其迁入;

3.公共集体户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市购买自有产权住房,或入住政府或工作单位拥有产权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

4.本市有直系亲属可以投靠。

四、公共集体户的服务管理内容

公共集体户承办单位提供以下服务管理:

1.配合公安部门办理户籍的迁入迁出手续及其他日常户籍管理;

2.根据在户人员的需求及相关规定,配合办理涉及户籍信息的各种证明和意见;

3.按照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开展工作的需要,配合提供在户人员的相关信息;

4.按有关要求开展管理。

五、其他事项

1.为确保政策调整期间公共集体户落户工作的平稳过渡,在2017年7月1日前,可按本文规定选择拟落户的公共集体户,也可按《广州市推进设立公共集体户工作方案》(穗发改人口〔2015〕6号)有关规定选择。2017年7月1日后,按本文规定办理。

2.公共集体户的设立和管理以区为主体。各区应指定一个职能部门作为此项工作的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本区公共集体户的服务范围,并实现辖区内全覆盖。公共集体户尚未覆盖到全区的区,应主动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协调解决服务对象的落户问题。公共集体户地址等若有增减调整变化,各区应及时对外公布。

3.实施过程中涉及政策解释的相关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公安局反映。

附件:广州市各区公共集体户地址表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

2017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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